2016年4月某天,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句容某路段,该路段前面一部分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护栏,后一部分则有护栏,赵某驾车分神,未注意到前方路段设有护栏,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与护栏顶端发生了碰撞,赵某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妻子李某将镇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99万余元。
庭上,李某认为涉案路段的护栏端头设置在右向转弯道上,且之前较长一段路没有护栏,护栏端头的出现有突然性,不易被察觉,且前方未有任何提醒标志,因此公路管理处对涉案路段的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对赵某的死负主要责任。
公路管理处辩称,赵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行至事发路段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通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公路管理处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公路管理处作为涉案路段金属机非分隔护栏的建设单位,设置护栏的目的和初衷是规范道路交通的运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设置上不违反分隔设施设计的相应规范,护栏设计、施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缺陷,护栏前端有黄色标识,能够达到警示行车人的目的。
句容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对其本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作为案涉路段金属机非分隔护栏的建设单位,未对护栏端头进行安全处理,致使该护栏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形成安全隐患,应当认定该护栏存在缺陷,因此被告镇江市公路管理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句容市法院认定镇江市公路管理处承担10%的民事责任。最终,句容法院对原告损失进行核算,判决镇江市公路管理处赔偿李某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