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通讯员陈立烽袁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系对非因劳动者意愿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自身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无权请求获得经济补偿。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对原告钟某诉请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2015年6月15日,钟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杆塔维护工作,合同期至2017年6月15日。网络公司向钟某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又未上班即视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不予任何经济补偿。2017年4月1日,钟某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后,未再回网络公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钟某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钟某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网络公司有权依法解除。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钟某作为劳动者一方意愿及钟某存在未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钟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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