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2月2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融资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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