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博达利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南泰和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深圳博达利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如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湖南泰和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数额的截止基准日为2017年1月6日。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湖南泰和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博达利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与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湖南泰和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继承人立即向湖南泰和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应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深圳博达利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3874895775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湖南泰和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电话:13874895775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思云路东侧(地税局商住楼)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贷款本金余额 | 担保人名称 | 担保合同编号 |
1 | 沅陵县森达化工有限公司 | 沅公借字(2012)11001号 | 5000000 | 沅陵县永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林(433022197004282416) | 最高额抵押合同:沅公抵字(2011)1100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沅公保字(2012)12001号 |
注:1、本公告附件清单仅列示截至2017年1月6日止的欠款本金,借款人和担保人及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利息及其相关的权利/权益,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方法计算。2、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及其其他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3、本公告如有差错,以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资产档案和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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