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一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虽然当庭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孙某在吉木萨尔县五彩湾一酒吧内,与受害人刘某、郭某因唱歌选歌发生矛盾并争吵,继而发生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孙某持打破的啤酒瓶将刘某的面部划伤,将郭某的左肘部划伤。2017年8月12日,孙某向河南省郑州铁路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刘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郭某的肘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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