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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暴雨、暴雪、霾红色预警我省幼儿园、中小学拟停课

遇暴雨、暴雪、霾红色预警我省幼儿园、中小学拟停课
2018年03月28日 01:08 华商晨报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暴雨、暴雪、霾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拟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拟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可于4月12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务外网(www.ln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定期检查各类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对堤防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定期检查各类城区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及时清淤疏通。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霾的发生。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场所和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

  《征求意见稿》在监测、预报和预警方面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气象观测站等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在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增设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职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及时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预警信息。

  拟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

  在应急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暴雨、暴雪、霾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矿区、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后自救和互救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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