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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屋出租:无窗房间不得出租,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

苏州房屋出租:无窗房间不得出租,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
2018年06月07日 21:26 澎湃新闻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草案送审稿。昨天,市法制办《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小鱼仔细读了《条例》,把其中部分内容整理出来给大家看,便于你们更方便快速地了解大致内容:
居室的定义和限制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设计为居住房间的卧室(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餐厅、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
未设置窗户的房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请特别注意上面加粗套红的内容。也就是说,把客厅餐厅什么的隔成一间间小隔间的做法是不行滴,至少要以卧室为单位出租,而且是原始设计的卧室,还得确保有窗户。
居室面积和人数限制“
有窗户且符合安全出租条件的房间用作居住使用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人均四平米,也就是说要租给2个人,卧室的使用面积不能少于8平方米。请注意,是卧室的使用面积,不看整套房子的建筑面积。
较大面积的出租屋有啥要求
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集中居住,一套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的,或者实际居住十人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视为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火灾报警、燃气报警等设备。
哪些不得用作出租房屋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房屋居住: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房间分隔的;
(六)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用实体砖墙分隔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这7条很好理解,然后就是要确保有合同,还要备案: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住建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住建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鼓励、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使用合同范本。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还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各自的义务,谁想糊弄事就要先要考虑好将来出了问题要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
出租人义务
(一)保证居住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房屋最多能容纳的承租人数、平面布局图等事项应当张贴上墙;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和未成年人单独出租房屋;
(三)应当告知并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并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查验,每月至少一次;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
(七)依法缴纳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税费;
承租人义务
(一)承租人为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及时申报居住信息、申领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居室使用面积和使用人数限制)的规定;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承租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
(一)无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三)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本条例规定不得用于出租房屋居住的;
这三个义务两头堵,基本上到时候“二房东”的路就很难走了。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在《条例》中的比重挺大的,有几方面:
房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居住房屋的窗户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二)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多层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各个居室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居室应当设置逃生绳;
(三)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多层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这里面提到的都是确保逃生通道的要求,装了金属格栅防盗窗的请格外注意。
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
出租人为每一承租户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设施,并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鼓励高层住户配备自救呼吸器。
这是要求房东做到的,可以说是很细了,连灭火器的要求也明确了。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
电动车实行集中充电、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不得在居住房屋内充电。
这是对电动车充电的要求,注意是“集中充电、集中放置”,出租屋里充电也不行。
那么违反《条例》,甚至对《条例》直接无视的人会有什么影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理的,应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列入诚信系统,并在政府诚信平台公示。行为人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严重失信人员。
再次说明,这个《条例》目前只是草案送审稿,本条微信里提到的也只是小鱼整理出的部分内容。完整版还请到中国苏州上查询,也可以直接戳本条微信底部的“阅读原文”
您对《条例草案送审稿》有什么意见建议,可以登录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对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0号楼827室,邮政编码:215004,或是发送电子邮件到szfgc@163.com。
(原标题《一套60平米的房子最多能租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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