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9日讯(通讯员 吴安娜 李安绮 记者 万凌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最为重视的一点。处理的不好,不仅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更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9日,记者从镇江丹徒法院获悉,该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且离异的一方还是被判了刑的。
院方介绍,原告肖霞与被告江宇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江晓琳。2015年8月,两人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女儿随父亲江宇生活。2015年年底,江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丹徒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与2014年年底所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江宇服刑前将女儿委托给前妻肖霞监护,并支付抚养费50000元,后江晓琳在母亲教书的学校入读小学一年级。江宇服刑期满回家后,发现前妻在寒假期间带女儿外出旅游,却未按时回校。以此为导火索,两人为女儿的教育抚养问题,在学校教室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执和吵打。之后,江宇将女儿转学到镇江某国际学校就读。
此后,肖霞就以被告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起诉至丹徒法院。诉状中,肖霞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女儿江晓琳。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被告因犯罪被依法追责客观存在,但被告的犯罪行为尚未导致子女受到伤害,且在服刑期间委托原告对女儿进行监护,支付了足额的抚养费用,反映了对女儿利益的重视。现晓琳在父亲的领带抚养下,已适应新的读书环境且成绩优良,日常生活中对晓琳也并不存在不当或不法行为。故原告请求婚生女变更由其抚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表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的利益不能因为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父母一方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并不意味着就丧失了抚养权。
但法官强调,在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问题上,双方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保证子女能健康成长。作为父母,也应当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加强自身修养,为未成年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传播正能量。(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乔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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