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福建来沈的男子宋某和女子张某,从福建购进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及新百伦运动鞋,在中国鞋城档口向沈阳吉林等地销售。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宋某、张某一审均被认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从福建进假冒运动鞋 向沈阳吉林等地销售 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福建来沈男子宋某与女子张某为牟取利益,共同租用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号中国鞋城的档口作为仓库,在明知其所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及新百伦运动鞋等均为假冒同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福建省莆田市购进上述三种假冒商标的运动鞋,并向吉林市、沈阳市等地予以销售。 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查获,从其租用仓库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648双、假冒耐克运动鞋504双、假冒新百伦运动鞋456双。 经鉴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400元。 现查明,宋某、张某二人向陈某销售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50952元;向张某销售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共计人民币64952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2018年5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宋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宋某、张某为共同犯罪,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宋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且其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所以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宋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宋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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