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公办高校教师可在民校教学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公办高校教师可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意见提出,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为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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