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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吸收存款200万负责人辩称:我是打工的

公司非法吸收存款200万负责人辩称:我是打工的
2018年07月08日 01:09 华商晨报
原标题:公司非法吸收存款200万负责人辩称:我是打工的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沈阳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向22人非法吸收存款200余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4年6月16日至10月期间,付某作为“沈阳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仍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账务等工作,伙同宋某、刘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作为担保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为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并承诺予以高额回报。

  经审计,付某向隋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390000元。2016年9月,法院一审宣判后,付某提出上诉,2016年12月,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17年10月,法院重审判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付某退赔22名被害人赃款共计2177147元,与另案处理的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只是公司中的一名打工者,受刘某的操控和指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属于被动犯罪,无获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且其具有坦白的情节,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

  法院审理认为,同案犯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付某的供述,能够证实付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而并非是一个普通打工者,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大量赃款汇给刘某,其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从犯,所以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打工法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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