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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实习导游带团 对接人员起歹念

14岁实习导游带团 对接人员起歹念
2018年07月08日 01:09 华商晨报
原标题:14岁实习导游带团 对接人员起歹念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沈阳某学校14岁女孩齐某(化姓)在旅游公司实习兼职导游,并首次带团到外地。

  当天夜里,对接人员张某从窗户进入齐某房间,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齐某发生性关系。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张某取得齐某谅解后,因强奸犯罪获刑三年。

  14岁女孩兼职带团去外地

  遭对接人员跳窗进屋强奸

  14岁的女孩齐某是沈阳某学校的学生,她在沈阳某旅游公司实习兼职导游。

  2017年8月12日,齐某第一次从沈阳带团到庄河市蛤蜊岛旅游景区,与该旅行社蛤蜊岛对接人员张某认识。

  当晚,二人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吃饭,张某喝了啤酒。饭后,张某与齐某一起在景区内散步。

  当日23时许,张某在齐某居住的A区4号房间内,非礼遭拒后被告人离开房间。24时许,张某再次返回,发现齐某房门已反锁,便从窗户(窗锁已坏)进入房间内,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齐某发生性关系。

  次日凌晨3时许,齐某报案,张某在得知情况后在景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男子亲属与女孩达成和解

  女孩对男子行为表示谅解

  2018年3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在诉讼中,张某亲属代其与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齐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的辩护人对张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提出张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齐某报警后,张某始终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到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张某的强奸行为,没有给齐某带来更严重的伤害后果,恳请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经与齐某协商,已经在庭前赔偿了齐某,得到齐某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百分之五十的处罚;张某是初犯、偶犯,恳请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男子强奸犯罪

  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少女,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张某虽在公安机关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经查,张某虽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未逃离现场,但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三年。

歹念导游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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