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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镇原党委书记陈远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获刑十三年

渌口镇原党委书记陈远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获刑十三年
2019年05月13日 08:50 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渌口镇原党委书记陈远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获刑十三年

       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5月9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远明等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远明判处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31万余元,依法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远明担任株洲县渌口镇党委书记,兼任广源家居、王家洲储备二地、渌水二桥征地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并参与渌枫大道项目征地工作。

      庭审查明,陈远明在负责广源家居、王家洲储备地及渌枫大道项目征收过程中,超越职权,通过虚列补偿名目、虚构补偿协议等手段,随意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并违规拨付补偿款,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383万余元。 陈远明利用其担任渌口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套取杨塘护坡整修项目工程款及将金路小区附属工程招投标保证金“公款私存”,贪污公款219万余元;在渌口村铁路涵洞项目中向施工负责人刘某某强行索贿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远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远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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