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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你我力量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凝聚你我力量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2020年03月15日 07:07 山西晚报
原标题:凝聚你我力量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山西晚报讯(记者 许晶晶)“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2019年查处的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哄抬消毒液价格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同的规格包装销售消毒液,且销售价格超过了进销差价30%及以上。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该企业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芮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哄抬价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4日以8.5元/包购进口罩,在1月25日至28日期间,按15元/包对外进行销售,共计2500包;同时当事人在销售该批口罩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又查实该批口罩为侵犯河南飘安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综合侵权、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三种违法行为的情节,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同市云冈区孙某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突击检查了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口泉粮库、房子村汽修厂库房和甘河村民房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的三个黑窝点。经查,当事人孙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制售食盐38.84吨、日晒盐5.4吨、无产地食盐3.76吨、畜牧盐4.2吨、牛羊舔砖8.5吨、饲料添加剂29.45吨、碱面0.67吨,总计90.82吨。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第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5日将此案移交给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

案例4:沁水县龙港镇建华牛羊肉店经营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葛某华经营的沁水县龙港镇建华牛羊肉店所销售的羊肉进行抽检,检测结果盐酸克伦特罗为22.2ug/kg,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0月16日,该局将案件移交至沁水县公安局。2019年7月17日,沁水县公安局以(沁公撤案字[2019]900003号)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撤销此案,并将该案返还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批次为20170808的羊肉是从河南郑州信基批发市场九鼎公司购进,截至2017年9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葛建华已将该批次羊肉销售完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运城建武中医白癜风病专科医院发布医疗虚假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运城建武中医白癜风病专科医院利用自有网站发布“白癜风”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经全国各大皮肤病医院及各医学院校专家临床验证,色素产生率在90%以上,并具有疗效肯定、安全、无痛苦、不留疤痕等优点”等用语。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医疗广告无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广告发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大同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于2018年12月16日在大同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一辆大众朗逸汽车,车价为117900元,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常规操作,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录入提报到上海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系统,签订汽车借款/抵押合同,贷款期限12个月,于2018年12月16日放款,形成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人民币58000元车贷业务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西省平遥县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醋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30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抽检报告对山西省平遥县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月31日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57.2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采取团队计酬(金字塔)模式以高额返利、投资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投资达到标准后授予公司股东身份,开设实体店、分配股份、享受原始股配送和经营利润分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祁县仿古地磁床上用品店对销售的床垫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5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县仿古地磁床上用品店进行了检查。经查,祁县当事人王某澎在经营场所内以免费体验的方式聚集老年人,通过工作人员以口头宣传、播放宣传片、成功案例讲述等形式,宣传康姿百德床垫的磁场可以有效地促进血液循环,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自2016年7月份开始营业至2019年2月15日,共计销售床垫30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长治市昂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8日,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长治市昂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印刷品、车身、微信公众号发布“红球藻片”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免费疗愈癌症、不用怕!康农工程免费疗愈癌症项目”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

  山西晚报讯(记者 许晶晶)2019年度,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抓改革、保安全、促发展,积极履职,开拓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狠抓大案要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消费维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消费维权行政调解和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大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新建路南路105号的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消毒液。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以25公斤/桶、1升/桶、2升/桶、3升/桶等不同的规格销售消毒液,且销售价格超过了进销差价30%及以上。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对该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1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职权检查发现,某媒体发布的“存元葆”药品广告中,出现了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语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且该广告发布的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发布费用4000元;处罚款8000元。

  消费者王女士于2019年1月花费人民币12980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了山西伍久伍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举办的595教育超级脑力开发培训课,经过培训,发现该超级脑力培训根本达不到其宣传和承诺的效果,感觉自己上当受骗,投诉到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求上述培训机构退还自己缴纳的学费。经消保部门行政调解,该培训机构扣除相应的课时费及资料费后,为兰女士退款7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其他7例典型案件分别为:高银根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食盐定点企业批发证书违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案;太原市迎泽区生源烟酒副食便利店销售未经注册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的口罩案;太原康明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涉嫌违法案;消费者林先生购买奔驰二手车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案例;消费者韩女士办理美容卡导致过敏现象并要求退卡案例;消费者购买汇源果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案例;消费者京东网店购买笔记本电脑名不副实,要求退货案例。

晋城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吉毅)晋城市城区一调味门市部伪造20袋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违法所得5.4元,结果被罚款5万元。3月13日上午,在晋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3·15”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5月5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晋城市城区春根调味门市部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20袋,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6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沁水县龙港镇酒鼎商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38瓶(盒),涉案经营额为631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2744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7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泽州县荣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薄皮核桃”等12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4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其他7例典型案件分别为:晋城经济开发区小板手快修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泽州县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阳城县寺头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晋城市亿精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高平市君冠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陵川县秦家庄供销合作社桥将欣民鑫连锁农家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高平孚普疼痛专科医院使用劣药案;沁水县土沃乡聚福林酒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大同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3日向社会公布了2019年查处的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深圳佰优购供应链组织策划传销案

  2019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是一家采用“新零售+消费分享”的互联网+实体店的营销公司,其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采取团队计酬(金字塔)模式以高额返利、投资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投资达到标准后授予公司股东身份,开设实体店、分配股份、享受原始股配送和经营利润分红。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案例2:刘某涛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9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市公安局、大同广播电视台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刘某涛在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西王庄村一居民院内涉嫌非法销售中药饮片,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执法人员扣押中药饮片494个品种,货值71627元;销售票据1604张,票面金额609414.15元;退货清单16份,票面金额2015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79026.15元。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大同市公安局侦办。

  案例3:孙某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案

  2019年4月底,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突击检查位于云冈区口泉粮库、房子村汽修厂库房和甘河村民房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的三个黑窝点,当事人孙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等产品,总计90.82吨。该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

  案例4:四达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盐案

  2019年6月13日,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联合天镇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当事人玉泉镇四达批发部进行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9日购进不合格晋盐深井食盐270袋和晋运精制碘盐38袋,售出深井食盐16袋,合计货值金额13940元,违法所得960元。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合格食盐;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3、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人民币139400元的处罚。

  案例5:乾瑞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9月18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厂家举报对当事人平城区乾瑞烟酒店进行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货值合计人民币32928元的汾酒、国窖、五粮液等各类酒品,经厂家鉴定均属于假冒侵权商品。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案例6:福海汽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4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消费者于2018年12月16日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一辆大众朗逸汽车,车价为117900元,2019年3月,消费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打印征信显示有车贷信息,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常规操作,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录入提报到上海某公司贷款系统,签订汽车借款、抵押合同,贷款期限12个月,于2018年12月16日放款,形成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人民币58000元车贷业务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8000元。

  案例7:朗池生活馆违法广告宣传案

  2019年8月20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以“大同火山群一日游”的名义组织旅游,中途再组织游客进入大同市开发区朗池生活馆,推销灵芝孢子粉胶囊、武夷赤灵芝片、灵芝蛇油膏等商品和其他相关的赠品,采取集中授课、店堂广告、发放宣传单,并以发放红包的形式诱使中老年人“口口相传、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推销保健食品,宣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抗肿瘤、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的治疗功能,当事人广告宣传费用共计10110元。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30330元。

  案例8:销售侵犯“N”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2019年3月27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厂家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从2019年2月底开始销售由业务员上门推销的“N”字内标有1933字样的运动鞋,不能提供进货合法手续,共购进该鞋86双,销售了21双,经厂家鉴定未出售的65双运动鞋为假冒侵权商品,销售额共计2730元,库存货值共计8450元,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1180元。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65双;2、罚款人民币11180元。

  案例9:新星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19年3月12日,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对当事人灵丘县新星液化气站进行调查。2018年10月17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商品低于GB11174-2011标准,判定其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5日从河北某石油气有限公司以每吨3750元的价格进了5吨液化石油气,金额18750元,截至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0000元,所得利润为21250元。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50元;3、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10:长富房地产公司违规使用电梯案

  2019年2月25日,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的17部电梯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运行,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2019年3月8日,该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临汾

  山西晚报讯(记者 刘江)3月13日上午,临汾市政府新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市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临汾市2020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活动启动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正式上线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临汾市2019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临汾市尧都区龙×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19年9月,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没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2:洪洞县励×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分装生产食品案

  2019年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五常江米”“薏仁米”等大米,分别装进250g和500g两种包装袋,并贴上相关标签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违法分装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相关设备、产品和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3:古×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案

  2020年2月,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现库存3100片“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假冒。后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比对,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库存商品和罚款125000元的处罚。

  案例4:吉县熙×诚品店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反映,当事人销售的KN95口罩未明码标价。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进价每袋15元的口罩以每袋60元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和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没12000元的处罚。

  案例5: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案

  2019年7月,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商品质量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车用尿素抽样检验,后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没1150元的处罚。

  案例6:耿×银虚假宣传案

  2019年9月,当事人在襄汾县锣鼓广场利用一辆厢式货车,通过扩音器宣传其按摩酒用鳄鱼、虎骨等药材泡制而成,使用时通过涂抹皮肤,有治风湿、皮肤病等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2000余元的处罚。

  案例7:沃×健康中心虚假广告案

  2019年7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在该县平安小区内以会销的形式宣传促销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商品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宣传材料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能提供主讲专家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8:建×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4月,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销的汾酒系列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假冒。后经商标权利所有人鉴定证明,该商品侵犯了“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9:侯马经济开发区贝×汉堡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9年12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放的代金券印制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10:凯×烟酒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9年10月,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酒鬼花生”“油炸型方便面”“百益酱菜”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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