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窑奴案凸现劳动法重大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1:57 法制周报-e法网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评论员 陈杰人

  在媒体的穷追猛打下,山西黑砖窑的奴役事件终于被提到了最高决策层的会议桌上。6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会议在指出这一事件背后所存在的拐骗人口、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后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作坊等为重点,依法打击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在支持国务院决定之余,人们的担忧是,在地域如此广阔、用人机构如此众多、用工情况如此复杂的局面下,这样的检查是否能真正贯彻到全国的每一个角落,有关部门如何防止这种检查走过场?而更大的担忧便是,这次检查的风头一过,非法用工现象肯定会死灰复燃,那么,如何防止这种不良反复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如果说第一个担忧还只是对地方和部门执法者主观努力的怀疑,那么第二个担忧则涉及到制度问题。在中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当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7条更是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样的规则看起来很明确很硬,但仔细一想,人们就会发现它的“硬伤”——虽然该法规定用工要订立劳动合同,可是法律没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换句话说, 16条的规定等于一句废话。

  综合此前各家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此次山西“黑窑奴”事件最重要的制度漏洞之一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在这两者之间,何谈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可以想象,如果劳工和窑主之间有劳动合同,至少有劳动执法检查的基础和依据。可这一切都没有,这就成就了黑心窑主奴役劳工的基础。

  就国务院这次确定的全国大检查行动前景来看,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合同,用人者可以随时赶走人,从容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即便被发现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执法者也无法处罚,因为法律压根就没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担心这次清查行动,只怕十有八九会落空。(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事实上,《劳动法》长期以来的重要弊端,就是很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那种自说自话式的条款,无法为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障。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漏洞,非法用工者才有恃无恐,以无合同方式随意驱使和奴役劳工。

  所幸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我们衷心希望,这部未来的法律能够在文本上多一些实际的内容,少一些废话、套话。唯其如此,劳动者才有真正的权益保障,劳动秩序才会真正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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