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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司法改革引领中国前进(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5:15 南都周刊
张文显 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12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作专题发言时,强调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符合国情,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国情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改革符合国情也是老生常谈,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应该符合怎样的国情呢?借华东政法学院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揭牌庆典之机,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庆典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 “国情”与引进 南都周刊:国情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改革符合国情也是老生常谈,作为法学家,您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应该符合怎样的国情? 张文显:司法改革应该符合怎样的国情,要看在什么意义上讲国情。国情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例如,现在的国情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情就显著不同,再过十年、二十年,国情也会发生新的变化。此外,国情不只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情况,国情包含着一个国家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世界环境也属于国情。基于这种认识,我认为适当超前的改革并不等于不符合中国国情,而恰恰是引领中国社会前进。 南都周刊: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范式,一种是现代化范式,一种是本土化范式,请问这两种范式在中国的影响及其优劣区别? 张文显:我们中国没有经历过独立而成熟的资本主义阶段,改革开放以前对外部世界了解程度很低,现在突然面对经济全球化,有点无所适从,更需要大量地移植和借鉴外国法律,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和世界通行的法律,使我们的法律实现跨越性发展。实际上,本土化和全球化并不矛盾,本土化并不排斥国外的东西,只是主张把国外的东西经过消化改造,转化为本土的东西;国际化、全球化,并不否认历史传统和优秀传统,仅仅是强调移植和借鉴,不是照抄照搬。 南都周刊:说到引用与借鉴,去年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推行“先例判决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以及学者的关注。请问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有没有引进的可行性? 张文显:在英美,所谓判例法制度,是指同类案件同类处理。至于我们国家,是不是一定要实行判例法制度,需要认真研究。我们目前要实现判例法制度,有一个障碍,就是你使用的是哪一级法院的案件作为先例?另外,我们很多案件的判决,对事实的描述,对法律推理及论证的过程,包括判决书的形成,都是过于简单。在这样的判决书中很难总结出判例规则。不像英美国家的判决书,对事实的陈述非常详细,法律的引用,判例的引用,法官自身的推理和论证,都记录得非常严密,更容易找到类似案件的相通处。 南都周刊:有学者认为,如果一味强调中国的国情,有时会伤害司法的公正性。学者贺卫方也提到,在我们这个转型期社会中,有时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追求司法公正本身有着冲突,比如在拆迁中,法院接受政府要求,强制执行让居民拆迁,使居民对法院的独立性产生怀疑,请问怎样理解这一问题? 张文显:的确,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片面理解司法要“服务大局”,或者被迫去“服务大局”。我们时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强制司法机关去保证“政令畅通”,结果司法偏向强者一边。法院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证,老百姓也可以告政府,法院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标准,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做出裁判。 南都周刊:在中国的土地拆迁案件中,民告官这种情况胜诉率不高,请问难度在什么地方? 张文显:难度包括很多因素。其中之一是,我们国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法律还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可操作性。现在,我们国家有两种土地所有制,一种是国家所有制,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但是,这个集体,是以县为单位?还是以乡镇为单位?还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在这种模糊的概念之下,什么叫合理征用,什么叫侵权,很难说清楚。一些人就是利用政策和法律上这种模糊坑害老百姓。大部分的违法征用,都发生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另一个因素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不能直接买卖,不能直接与商人等价交换,而必须先由政府征用,然后再由政府转让给商人,在这些复杂环节中政府或其官员很容易被商人收买而丧失原则地站在商人一边,从而侵犯了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国情”与改革 南都周刊: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司法权力行政化,作为中国的一大“国情”,也是司法改革的难点。请问怎样理解这种情况? 张文显:司法改革有几个大的基点,一是有利于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二是有利于司法与社会的和谐,三是应有利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南都周刊: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是这几年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从争论的观点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审委会存在问题,应该予以废除或者改造。有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审、判分离,行政化权力干预了司法独立,程序不公正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请问怎么看待审判委员会的利弊得失? 张文显:审判委员会的体制由来已久,有其存在的历史性和合理性。我不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真的妨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我们也要看到,在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化、职业化的程度有限,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公正观念仍有距离。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让法官独立审判,难免出现一些差错,甚至出现司法腐败。审判委员会作为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通过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为重大案件把关,很有必要。审判委员会成员虽然没有接触当事人,没有直接听取控辨双方的发言,但实际上只要合议庭的汇报是客观公正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作为资深的法官,是有能力做出准确判断的。 南都周刊:司法改革可谓困难重重,请问司法改革的真正难点在哪里? 张文显:如果说司法改革有难点的话,我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本理论尚未完全清晰,例如,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改革,还是突破宪法和法律?还有改革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还有如何认识司法权,等等。二是体制性障碍难以突破。在司法改革中,涉及到司法权的范围,司法权是否包括执行权?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到底归属于哪一部分?是中央垂直的还是分级的?三是改革的策略问题,是渐进的改革,还是激进的改革?我认为,目前为了维护我们的法律秩序,应采取一种渐进的改革,而不是激进的改革;是有所作为的改革,但不是急于求成的改革。 总之,尽管司法改革困难重重,但是改革的方向是肯定的。任何改革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如果急于求成,照抄照搬西方的司法体制,到头来只会影响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甚至葬送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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