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收紧渎职犯罪的法网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3日09:20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1999年,我刚到渎职侵权检察厅时,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超过千万元的,就已经感到很严重了。现在,损失几千万乃至上亿、十几亿元的都不鲜见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为加大对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最高检已经着手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以突出办案重点,避免对这类犯罪“轻处轻判”(6月22日《人民日报》)。

  此前,最高检公布了一个令社会“震惊”的调查结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而渎职犯罪的危害远不止于经济损失,在更多、更大的层面上,渎职犯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则往往比经济伤害更甚,比如眼前的山西黑窑奴工案,比如此起彼伏的刑讯逼供致伤致死和暴力执法。

  渎职犯罪的危害如此之大,可对它的查处不尽如人意:2007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2808件3470人,其中近一半是重特大案件。这个数字,比起同期查处的

贪污受贿案来说,可谓小巫见大巫。而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更是令人惊讶的少。最高检近日披露的报告称:在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只有249人。这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31人,2人判无罪;判处实刑的仅9人。

  法律本来对渎职犯罪规定的刑期就不高,再来左一个免刑右一个缓刑,岂非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纵容和放任?这种对渎职罪的宽宥,本身就与法律精神抵触。通过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给渎职犯罪以严格的标准设定,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罪轻判的现象,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的社会从观念上强化对渎职犯罪的敏感度。比如山西黑窑奴工事件,长达10年之久,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是否知情?有的孩子家长向当地职能部门求救,有关人员是否涉嫌不作为?是否存在官窑勾结?每一个环节都有渎职的阴影在,而不是轻描淡写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因为面对邪恶,不作为即渎职。

  而此前,也有一些黑窑被发现,但以往对黑窑主的惩罚,基本上都是按非法用工罪名进行。对于这样涉嫌拐骗、绑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用童工、侵占工人工资、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轻轻松松一个“非法用工”的判决了之,是否合适?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山西黑窑奴工事件,最高检已经派员前往当地严查渎职。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山西省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侯军元、监察员尚广泽21日下午分别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刑拘。他们被刑拘,与一名河南籍的17岁未成年农民工在被劳动部门送回家乡途中又被“非法介绍”到另一家砖窑做工有关。更多“不作为”的渎职犯罪等待着我们深挖细掘。

  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渎职泛滥,也与公民权利无法约束当地行政机关权力有关。对于公民的各种报案、投诉、要求,我们始终缺乏一个细微而坚实的政府回执制度。是否受理?不受理的理由何在?受理情况如何?等等,都应该给公民以回执。除了滥作为,大量的渎职行为发生在“不作为”当中,政府回执制度,是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推卸责任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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