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谁才是突发事件中虚假信息的判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3:17 新京报

  作者:邹云翔

  24日再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新华社6月24日报道)。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法律的魅力不仅仅在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还在于适用过程中法律是如何解释的:如果将一切非权威部门的信息都解释为虚假信息,那么这样的规定是不妙的;但是如果解释为凡是真实的信息都是可以传播的,那么这样的立法又是先进的。所以,对于相关法律的适用,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解释。

  目前关键的问题是对于法律的解释权在谁?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在我们的生活体验中,我们经常看到真假的变换,虚假的信息有时会成为“确证无疑”的新闻,而“确证无疑”的新闻有时也会成为虚假的信息,辟疑甚至有可能变成新的谣言的发布。在这样的经验事实告诉我们权威不等于事实,权力也不应是真假信息的判官。

  在成文法国家,法官适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笔者认为判断真假信息的权力应该属于法官,由其根据事实与社会的需要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对于虚假新闻的禁止,不应该视为对于真实新闻传播的限制。凡是确认为事实,对于社会没有即时危害的信息,法官都应该视为合法,并保护相对人免受权力的不当侵害。

  同时,法官的解释权受到公众的制约,这在国外是由陪审团承担的,而在我们国内应该由人大承担,监督法官是否合理地适用法律。

  但是笔者也有疑惑在心,由于一些地方的法官迫于种种权力的压力,使权力可以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中。这告诉我们必须创造一个能够让法官独立判决、公正解释法律的环境,惟如此他们才能根据法律的内在精神,根据社会的客观需要来运用法律,而不是无原则地将法律按有利于权力者的方向进行解释。

  由此,笔者认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虚假信息的传播是必须的,人人都没有传播虚假信息的自由,但是人们拥有不可剥夺的传播真实信息的自由。在这里法律所明确的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间的界线,就需要由那些独立公正的法官来权衡。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是如何被制订出来的,更要关注法律在现实中是如何被解释的。法律实施的魔鬼在于解释!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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