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巧俊:哄抢者为何像赶庙会那样去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9:29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洪巧俊

  题由:由于进行工程和干旱的原因,南京六合一水库水位变浅见底。水库浅水里有很多鱼,又方便捕捞,引来了附近村民的哄抢,抢鱼人数曾多达600多人,单轿车就来了数十辆。期间,3位民警曾极力阻止,终因无法控制事态而离去。(《 现代快报》)

  600多人抢水库里的一万多斤鱼,是哄抢者陷入集体无犯罪意识中。在民警到场阻止时,仍与民警捉游戏,继续哄抢,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这么多人抢,未必抓得到我,就是逮住了,这么多人哄抢,凭什么就抓我?从这件哄抢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普法的困境和迫切性。如果没有惩罚性的向标,今后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就会仍然发生。这种行为如不及时矫正,不知以后还会哄抢什么?

  其实类似这样的哄抢事件,媒体报道很多,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不胜枚举。

人民网曾报道:《5万公斤鲜鸡蛋倾覆高速公路引来村民哄抢》。再就是岳阳一市民欲转存10万元银行取款,不料当街被抢。当劫匪携款一路狂奔时,一名治安巡逻队员将其拦住,两位市民也挺身而出,共同制服了犯罪嫌疑人。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在3人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现场竟有部分围观市民一哄而上,将散落在地的10万元现金抢了个精光。10万元现金没被劫匪抢去,反而眼睁睁地被众人哄抢去了。

  这些哄抢事件,既有“羊群效应”的火上浇油,也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势。很显然,这样的“群体”既不以哄抢为非,也不以哄抢为耻。由此可见,“法不责众”的盲从思想和“与鲍鱼居,久而不能闻其臭”思维惯性,却是非常可怕的,带给我们社会的是不安定因素。我要说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哄抢”者比抢劫者的影响更恶劣,更影响社会的安定。

  从发生的哄抢事件来看,打击的力度并不够严厉,有的哄抢事件也只是把哄抢的东西归还,没有追查刑事责任。从这种妥协其实纵容了哄抢犯罪,反正哄抢不“犯法”,不抢白不抢,是哄抢事件不断的根源。说得严重一点,哄抢是一种群体暴力,它是以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来满足一己私利的。因此,发生哄抢,法律及法律的执行机构就不能袖手旁观,应当予以查处追究。因为,只定性为道德问题,等待哄抢者良心发现,就等于无视受害人的损失,就是失职。

  我们知道,人都是趋利避害的,部分人的哄抢行为会加强其他人的趋利心理,从而增加哄抢发生。按照人们趋利避害的行为取向,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增大个人参与哄抢的成本,增加哄抢之“害”,比如哄抢定罪,哄抢严惩。所以,笔者认为,南京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利用记者所拍的图片等线索将大部分哄抢者绳之以法,严处罪有应得者,或许就是最好的普法教育,从而可以遏制哄抢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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