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警示教育不能替代制度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9:37 民主与法制时报

  湖南永州在去年曝出一名放“高利贷”的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风波至今仍未平息。近日,临近永州的衡阳又曝出两名放“高利贷”的法官,其一为法院副院长王远鹏,其二为民二庭庭长谭静。(《中国青年报》6月20日)

  这两宗大案虽各自独立,却又有着颇多相似之处,比如涉案人都身居要职,比如犯罪的手段都沿袭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黄金信条。王石宾是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一边冠冕堂皇地打“黑”除“恶”,一边却干着开庄放贷、敲诈勒索的“黑”“恶”勾当。保护人民的警察权柄成为王非法敛财的魔杖。王远鹏与谭静这两名法官也是一边手持决定诉讼胜负之权柄,一边放贷敛财。审判权成了两人为放“高利贷”“保驾护航”的工具。当高利贷不能如期收回时,两位法官假借他人之手起诉到自己所在的衡南县人民法院,并且在自己手上完成了整个审判过程,然后又违规执行。

  每每说到司法腐败,人们总习惯去指责司法官思想落后、素质不高、司法权缺乏监督等等。因此,加强思想学习,进行警示教育,乃至在现有的监督制度之上再层层叠加以种种名目的监督举措,成了腐败事发单位在案发后必修的一些功课。近些年来,在司法机关开展的理念教育和各类学习并不少,这种常抓不懈的德化教育,甚至在司法官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疲于应付厌倦的情绪,更重要的是,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并不如各次运动的总结材料中所写的那么辉煌。

  任何一种职业,都离不开职业伦理的教育和职业操守的培植。警示教育或可视为司法官职业伦理培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应认识到,警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被过分高估的警示教育及各类思想学习,我们理应保持警惕,防止以表面化的“专项运动”替代必要的制度建设。(王 桥 检察官)司法机关哪来的钱用于捐赠

  6月14日,在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举行的一次捐赠仪式上,江苏省检察院向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捐赠150万元。(6月17日《检察日报》)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全额拨款的机构,即便经费有所节余,也绝不应由司法机关自行拿出来搞对外捐赠。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并不拥有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的所有权,而只拥有使用权——且仅能供自己使用。如果经费用不完,可以由财政收回另行分配给需要的公共事业。第二年则根据司法机关经费的实际使用额,重新核算拨付数额。同样的道理,如果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严重不足,则应由财政在审查核实之后,及时补足,并在下一个财政年度里,按司法机关的实际需要额度来编定拨付金额。司法经费短缺,无论如何不能让司法机关向发达地区的兄弟单位“化缘”去。

  在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的司法机关,连“地方粮”都吃不“饱”,或干脆就没得吃。现实中,想要“吃饱”,就得自谋生路!于是乎,才有了利益趋动之下的滥用司法权力,才有了一些司法机关在并无执罚权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打起当事人的主意。

  要破解这些灰色的现实,就必须改革司法机关财政保障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王 琳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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