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处规定删得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9:39 国际在线

  作者:潘洪其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删除这两处引起了舆论广泛争议和批评的规定,显示了立法者审慎而务实的态度,反映了近年来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良好作风。

  先看第一处删除。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中的“规定”,是哪个或哪些部门的规定,作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等等,草案中交代得并不明确,而且在现有条件下也无法交代明确。将并不明确的“规定”引入正式的法律,并用来约束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删除这条规定,某些地方政府要想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将很难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找到合适的借口。

  再看第二处删除。去年提交一审的草案第47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删除这条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假如某个县发生

矿难
禽流感
之类的突发事件,该县政府就可以“依法”对包括中央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进行管理”,包括对它们处以高额罚款。如果突发事件应对赋予地方政府如此巨大的媒体管制权力,这不但是很荒唐的,而且更是十分可怕的。

  总体上讲,无论是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情况和信息,还是规定地方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都是建立在对地方政府的充分信任和对新闻媒体的极度不信任的基础上。然而,从这些年发生的许多起突发事件及有关方面的应对措施看,事实却呈现出与上述基础性判断截然相反的情形。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事发前准备不足,事发后处置不力,甚至千方百计瞒上欺下封锁消息。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为了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努力排除各种障碍,克服了巨大的困难,有的新闻记者为了深入事发现场,甚至要冒着被不法分子“灭口”的危险(当年南丹矿难中曾有此惊险一幕)。正如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和部门在调研中指出的,“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

  媒体的权利涉及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和监督权,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因此,对媒体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高度慎重。鉴于此前某些地方政府和新闻媒体的不同表现,在考量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发布责任时,应采取适当“区别对待”的态度:一方面强化政府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的责任,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另一方面,应致力于保障而不是限制媒体在调查采访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利,包括保障媒体对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当然,媒体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我约束,必须对自己的采访报道行为负责,媒体如果“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从长远看,国家法律不但要保障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权,而且还要在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面保障媒体的各项权利,这将有赖于有关新闻立法工作的稳步推进,以及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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