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新:用强大的立法确保谣言止于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12:52 中国网

  作者:张智新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性定位和评估媒体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与地位,无论对于主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行政机关,还是对于利益有关的广大社会公众,都显得十分重要,对于前者尤甚。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媒体和信息过度管制带来的习惯思维,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对“坏事传千里”直接影响其政绩、声誉甚至官位去留的忌惮,限制媒体正常报道、严控信息发布等“捂盖子”行为一直是很多地方政府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惯常反应,由此形成了官民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往往不仅达不到安定民心、稳定局势的目的,相反,在信息传播渠道广为拓展、传播速度急剧增加的今天,这种捂盖子的做法直接导致“谣言满天飞”,造成民众恐慌心理的大面积蔓延。无论是2003年“非典”、2004年

禽流感疫情爆发,还是2005年松花江污染导致的哈尔滨水危机,抑或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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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无不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谣言止于真相”。报道真相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也是保证民众了解真相的最重要渠道。但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及时获取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真相这一法定义务,理应归之于对其担负法定职责且处于信息强势地位的政府。唯有将这一义务一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才能督促政府以高效的工作尽早获知真相,并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及时通报真相;也唯其如此,媒体报道虚假信息就变得既无可能又无必要。

  媒体报道虚假信息,无论是否出于故意,轻则有新闻伦理、部门纪律以及民众评价约束,重则由包括刑法在内的各项专门法律规制,自然无劳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特别法予以特殊规定。而所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则确然赋予了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其侵蚀媒体新闻自由权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权与媒体报道权之间的极端失衡局面,这不仅无助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应对和处置,相反,法律对一些地方官员“捂盖子”行为的认可与强化一定导致“谣言压倒真相”,势必加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风险和实际危害。

  更为重要的是,原来的这一规定一方面为行政权侵犯甚或践踏公众知情权提供了广泛可能,从而也严重削弱了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公民基本人权对抗政府日趋膨胀扩张的公共权力的能力,使得低位阶的特别法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位阶法律乃至宪法相冲突;另一方面,尽管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赋予政府特别权力是国外通行做法,但这一规定依然是一个存在侵害公众基本权利等严重瑕疵的程序,实质上是以实体正义掩盖、包庇程序瑕疵。所有这些,都是与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由此看来,此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这一不合情、不合理甚至有违宪嫌疑的规定,无疑为民众及时获知真相打开了法律通途。人们更期望,这部法律能明确政府在及时获知并发布真相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从而使“谣言止于真相”不仅仅是官员们的一句口头禅,而是一个有强大法律后盾的真理,一个能让民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从容应对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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