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解除媒体禁令凸显公开高于真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01:03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贵峰

  从公共信息管理的价值立场上,它尊重并凸显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公开透明高于真假。即,信息公开透明披露的程序本身,应当在其反映客观事实程度的真假之前,得到优先对待。

  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与此同时,经修改后的草案还删除了“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中国青年报》6月25日)

  据悉,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一审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此前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均不乏批评意见,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毫无疑问,草案这样的删除修改是令人赞赏和欢迎的。正如有评论指出的:“二审稿为舆论监督松绑”———“在舆论监督受掣肘的当下,如果突发事件应对立法据此立意,媒体将喑哑失声,舆论也不复有力”。

  其实,在笔者看来,上述草案修改之所以值得赞赏,并不仅因为它从结果上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方便,而更在于从公共信息管理的价值立场上,它尊重并凸显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公开透明高于真假。即,信息公开透明披露的程序本身,应当在其反映客观事实程度的真假之前,得到优先对待。这正如上述批评意见中谈到的:“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

  很明显,无论是从逻辑次序,还是相互的因果关系上看,公开透明高于真假,都是公共信息管理的一种必然要求———因为在得到有效的信息环境保障之前,所谓信息的真假,实际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究竟是真是假,或者真假的程度,本身还有待甄别、检验。有助于这样一种甄别检验的信息环境根本特征正是信息的充分公开、透明。这也就是说,信息的公开,根本就是分辨信息真假的前提,离开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将无所谓信息的真假———所谓“谣言止于公开”。

  那么,对于突发事件中的公共信息管理,首先的立足点就不应该是简单超越信息环境去强调所谓信息的真假———比如,对媒体报道进行各种想当然的设限,对新闻信息的准确性求全责备、吹毛求疵———而是努力去营造一种能保障各种信息都充分披露、博弈的信息平台。

  不难看出,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高于真假这样一个原则,并不是说信息的真假不重要,想廓清的仅仅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信息真假的有效获取只能建立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因此,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优先性,不仅不是为了妨碍信息的真实,而恰恰是为了更好获取信息的真实,并维护社会基于这种真实的稳定和有序。不言而喻,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积极充分的参与,无疑又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以及其真实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和途径。

  自2003年的“非典”事件以来,无数的经验都表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顺畅以及社会因此的和谐程度,均与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密切相关———公开透明程度越高,应对处理就越顺畅、社会情绪也就越稳定,相反,则必然徒添周折。正如今年年初,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针对食品药品

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建设时曾强调的:“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条很重要经验就是,一定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越是公开透明,社会反映就越平静,反之,则小道消息满天飞,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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