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关:让媒体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大担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08:26 新京报

  作者:秦关

  任何法律之规制,其目的莫不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删除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既给媒体“松绑”,更让媒体在应对风险时有大担当。

  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早在一年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由于第57条中的“违反规定”过于含糊,人们普遍担心的是,它可能会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更不利于实现危机管理。

  人们会问,“规定”是否具有指导全社会的效力?接下来的追问是,如果某地发生紧急情况,为了瞒报,当地政府出台“禁止擅自报道”的规定,是不是媒体都不能报道?

  显然,这有悖新闻规律。最近发生的黑窑事件证明,作为持续经年的“紧急事件”,媒体不能困守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或坐等其发布信息,而是要通过不停地采访,获得并传播更多的真相,借此言明危机并敦促政府有所作为。

  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即使如此,也不能保证有些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都完全准确。一方面,对利益相关的责任方,可能会有虚报、瞒报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任何信息在不断传播与解读的过程中都会变成不完整的信息,为此,需要来自不同角度与立场的参与,以通过交叉验证与相互纠错尽可能接近真相。

  危机管理说到底是信息管理。越是在突发事件时,越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信息救济”中来。显而易见,当记者发现社会处于危险之中,它最应该做的显然是坚守瞭望者的角色。

  公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公共空间的形成。在信息市场中,任何媒体都不可能垄断或主导舆论。从这方面说,“谣言”或“错误信息”并不可怕,只要信息透明,这一切很快会被立即纠正。与此相反,如果以“规定”指导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如果某些地方政府为掩盖其对突发事件的虚报、瞒报而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真实信息的有效传播则完全可能受到损害。

  当然,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也要恪守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风险管理,“危机立法”早已在各国普及。近年来,我国同样面临危机的挑战。以2003年为例,因生产事故、各种自然灾害、

交通事故、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我国损失达6500亿元,相当于损失6%的GDP.正是为了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规范政府对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的处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被提上议程。

  然而,任何法律之规制,其目的莫不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底线,同样在于在有效控制危机、化解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使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从这方面说,删除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正是基于这种价值认同:既给媒体“松绑”,更让媒体在应对风险时有大担当。

  □秦关(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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