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面对立法善意媒体须打造自身公信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08:30 东方网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鲁宁

  昨天下午一上班,有多位国内媒体同行在MSN上与早报评论员交流《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第57条与第45条部分内容的删改时,字里行间,流露出平时难得一见的兴奋。早报评论员也被这种情绪所感染。在媒体从业者眼里,“草案”二审稿所删改的内容,无异于替媒体舆论监督作了有限的松绑。

  “草案”一审稿第57条曾作如下表述:“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此次删改,新的表述变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另外,“草案”新设计了对报道者文责自负的约束条款。“草案”一审稿第45条原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如今,二审稿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作了整句删除。

  “草案”眼下正接受本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二审。本次例会要审议多部法律草案或法律修正案,二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只是本次例会的一个子项。然而,恐怕连最高立法机关也未必完全料到,上述两处删改,居然会成为最受舆论关注的一个“兴奋点”,被视为一次有价值的进步,受到国内新闻评论、网络“公民表达”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是的,法条的删改对于媒体从业者犹如一缕“阳光”,但我们在庆幸报道突发事件的尺寸有所放宽、日后还将有专门法条予以保障的同时,理应冷静思考:在获得“有限松绑”之后,媒体对受众的社会责任担当,对媒体公信力的珍惜和维护,对报道内容的文责自负———从报道动机、报道立场、价值判断,再到采编流程管理,该作出怎样的跟进和改善?作为业内人士,基于现状,早报评论员不敢轻言乐观。

  新闻报道的公信力缘于报道内容的真实可靠。这话乃老生常谈。可恰恰这个“老生常谈”,一些媒体在日常采编业务中,在已发表的新闻作品中,却并未完全做到。相反,道听途说、添油加醋、张冠李戴、想象猜测,甚至想当然地揣测等等新闻报道之“劣习”,虽成因复杂且反复进行内部规制,但作为国内媒体的顽症之一,却一直与新闻报道相伴相随。同行们也许会辩解,管制过多过“细”,信源采集受各种有形无形限制,发稿时间紧、任务重,都是导致某些新闻报道失真失实的原因。可是,我们是否敢于问心无愧地宣告:我们能确保报所道事实的准确无误?一般新闻报道尚不能保证基本事实的准确无误,遑论对事实与过程的准确性要求更为苛刻的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正因为此类报道对内容与过程的披露“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上述“草案”的二审稿对媒体从业者放松报道限制,值得庆幸,更该珍惜,但媒体还应接受事实与过程准确与否的挑战,并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新闻体制之差别,同行们往往羡慕国外记者拥有“天马行空”般的报道空间,殊不知,权利与责任、自由与义务、外部宽松与内部严谨永远互为对应。以美国《华尔街日报》为例,哪怕一宗普通的新闻,凡涉及事实,必须有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证据互相印证才能发稿。反观国内媒体,对事实求证乃至对采编流程实施严格管理,始终是不易改观的软肋。

  “松绑”不是媒体从业者追求的目的,最大限度改善和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才是。面对社会公信力之考验,能否交出合格答卷———早报愿与同行们一起努力。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