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孟山:法庭应对收开瓶费作出明确表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11:05 中国江苏网

  作者:任孟山

  消费者自带酒水,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于是将酒楼诉至法院,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昨日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须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新京报》6月27日)

  这起案件的终审结果,应该说没有出乎多数人的意料,但出乎意料的是,终审判决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酒楼

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而且,酒楼收开瓶费有悖于《消法》规定,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终审判决认定,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持一审判决。

  也就是说,对酒店收费开瓶服务费的做法,在一审判决中以司法形式明确叫停,但在二审判决中却没有作出表示,而是以“偷梁换柱”的形式,让某项具体理由作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依据。显然,这就牵涉到一个相当关键的问题:面对所谓的行业惯例,法院到底需不需要对酒店收取开瓶服务费的行为作出明确表态?

  开瓶费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议,不在于法律对此是否已经具有原则性规定,而在于开瓶费被很多酒店及其联合自治机构(如协会)认为这是“行业惯例”,并能够给出诸如占用了酒店资源、延长了服务时间等理由;但很多消费者认为这是保证“酒水暴利”的垄断手段。今年1月,一直主张收取开瓶费的中国烹饪协会首次“松口”,表示开瓶费要“合情合理”,但“合情合理”是否“合法”显然是个更重要的问题。社会舆论对这起开瓶费案件的极大兴趣,主要是想知道是否“合法”而不是是否“合情合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时,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法律对开瓶费说不”。虽然中国施行的并非判例法制度,但至少会给其他相同或类似案例提供参考,而且从侧面鼓励了消费者都要对开瓶费说不。不过,现在这个问题发生了急剧变化,终审判决没有为此继续提供依据,而是回避表态。仅就这个案例本身而言,法院只要依据事实能够找到充足理由作出判决,似乎也无可非议。

  可是,面对这样一个引发广泛争议且关涉利益面广泛的问题,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法院最终对此还是应该给出明确态度。从整个社会的运作而言,如果法院不能给出一个明确态度,此类社会事实还会继续,正如案件中涉及到的湘水之珠酒搂表示“将继续收取开瓶服务费”。换言之,只要没有统一的游戏规则,社会秩序就会持续原有的散乱状态。发生相同或类似讼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在此问题上还会继续耗费各种社会资源,造成无谓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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