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新:交强险费率立法释放出的危险信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14:00 中国网

  作者:张智新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以及扩大下浮比例、缩小上浮比例,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草案公示征求意见期内民众意愿的正面回应,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开门立法的诚意和尊重民意的姿态,应该予以肯定。尽管如此,这部已成定案的行政规章透露出的某些不良甚至危险倾向,仍然值得高度重视和警惕。

  交强险费率与

交通事故挂钩而暂不与
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挂钩,显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汹汹民意压力下做出的无奈妥协,却留下了一个人所共知的立法尾巴:行政机关是倾向于这一做法的,而且会努力推动这一做法的落实,至于何时将再次将其摆上台面,或者何时直接将其入法,行政部门仍保留了这一权力。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这次交强险费率大讨论,越来越多的民众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实质:第一个层面,交强险尽管属于强制性的

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但是在我国现行保险市场格局内,这一险种是否存在强化商业垄断的倾向?其基础费率是否有违其非盈利性、公益性而带有暴利性质?

  第二个层面,将费率与交通安全行为挂钩虽然出于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司机安全意识的良好动机和意愿,但在当前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与保险理赔商业行为双双不规范的形势下,这一做法会不会不仅实现不了上述良好愿望,反而进一步强化商业垄断暴利和执法部门既得利益呢?

  第三个层面,将保险费率浮动幅度这一商业行为同交通安全行政行为捆绑的做法,虽然既有现实的正面经验作支撑,又有公示征求民意这一正当程序,但是主管部门表面上借力商业行为以遏制司机命门的做法,是否有行政权力疏于作为、过度膨胀的嫌疑?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原本就处于绝对强势的政府交管部门,在保险商业行为中原本就处于相对强势的保险公司,通过交强险费率同司机交通安全行为强制挂钩的做法而强强联手,处于弱势的公民个人权利岂不更是危如累卵?

  英国著名哲人培根有一句已成为法谚的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套用培根这句名言,我们可以说,一次不公平的行政立法比多次不公平的行政执法祸害更甚,其危险性同样好比水源污染。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暴力,必须受到包括立法、司法、新闻舆论等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务必不致使其同公民个人基本权利过分失衡。但透过交强险费率行政立法的过程,我们既可以隐约看出行政权力膨胀的不可阻遏之势,又可以依稀看出行政权力同商业强权的危险合流。

  单纯为了交通事故率下降这一项公共管理目的,而给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带来如此危险的诸多信号,绝对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反省和高度警惕,务必不要任由这一不良趋势继续蔓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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