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从小产权房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00:53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季平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6月26日“全国土地日”这一天,北京市国土局联合市农委对全市“小产权”房屋进行联合摸底调查,并宣布对现有的“小产权”采取停工、停售的措施。与此相关的不法村集体组织有关负责人和不法开发商将因此受到处罚。

  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屋之所以长期以来受到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欢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价格优势。而形成价格优势的原因,在于其是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这是违法的。

  “小产权”房屋违法。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长期以来都对此保持“默认”或者“顺其自然”的态度。现在则在没有出台任何解决遗留问题政策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就匆忙宣布“停工”、“停售”,还要对村集体负责人、

开发商处罚,非要把“小产权”置于死地不可!是什么原因促使政府监管部门下此决心,实在令人疑惑。

  在一个法制国家里,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违法了就要受到制裁,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天经地义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将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同样是违法,同样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不同的违法主体、不同的受益阶层,所遭遇的结果就大不一样,使本以“公正”为特征的法律显的不公。

  比如与“小产权”房屋接近的土地违法。在2006年6月12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2004年以来,不少城市违法用地占用地总量的60%以上,多的达90%以上。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违法占地行为。

  其结果怎么样呢?政府主导的违法占地,虽然仍很严重,但无论是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件,还是各地大量上马的工业区、开发区中的违法占地责任者,很少见有被追究责任的报道。我国的刑法虽然设有“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款,可几乎没有谁因此被追究。面对这样的违法违规事实,公众很少看到政府的监管部门像对待“小产权”房屋一样,采取断然措施,只能任其发展。

  一个是“小产权”房屋的违法建设、销售,一个是政府主导下的违法占地、

房地产调控虚置,同样是涉及土地调控,同样是属于房地产业的违法违规,监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却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前者停建停售,严格处罚;对后者却鲜见采取有效举措,这就迫使我们从二者的违法违规主体和受益阶层去找找原因。

  先看“小产权”房屋开发,其违法主体是村、镇自行组建的公司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官方背景比较浅,受益阶层以城市中低收入者或进城务工外来人员为主,用做投资、炒房的比例相对较小,多为自住;再看难以调控的城市

商品房,其违法违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部门或有较强经济、地方资源实力的开发公司,受益群体为权力、财富等精英阶层和炒房者。

  面对同样的违法违规,不同的违法主体和不同的受益阶层,遭遇了不同结果。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小产权”房屋受益阶层不是城里的中低收入者,而是权力阶层、强势阶层,有关监管部门还会有如此快捷的行政时效和如此坚定的“扼杀”决心吗?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同的违法主体到不同的受益群体一样对待,体现的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我们的实践中,能否树立这样的执法意识,是对社会公正的一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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