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生:给命案招标泼盆冷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0:12 红网

  作者:高福生

  吉林通化柳河县首次实行“命案招标”——对那些未破的命案,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以单位的名义投标。奖励办法是,由群众举办线索的,每破一起命案积案,奖5000元;抓获一名命案逃犯,奖3000元。民警提供线索的,每破一起命案积案,奖5000元;抓获一名命案逃犯奖3000元,记三等功一次。此规定自5月底实施以来,已有两名杀人嫌犯被劝回自首。(7月1日《新京报》)

  事实上,“命案招标”并非柳河县首创。近年来先后有湖北武昌、河南焦作、辽宁本溪警方在这方面进行大胆试水,并引起了广泛争议。赞成者认为,这是公安部机关内部推行内部竞争,打破过去大锅饭体制的一种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对警力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集中优势力量去攻尖克难,增强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然而,将“招标”这种经济领域独有的做法借用到刑事侦查领域,使得“命案”与“招标”联系在一起,效果固然显著,前景却令人堪忧——

  其一,在制度设计上有漏洞。破获命案的过程一旦被功利化目标所左右,极有可能使原本不疑难的命案变得“疑难”起来——一些警察会对原本已掌握的线索不去查证,明知可行的侦破方向却不愿透露,在那坐等“招标”,进而陷入“发生命案——拖成积案——花钱破案”的怪圈。更让人担忧的是,当招标的“报价”低于破案实际所需的“成本”时,就更有可能会诱导某些素质低下的“中标者”为了“按期”破案而“不择手段”。

  其二,不利于警方协同作战。众所周知,一般命案都比较复杂,决非凭几个“孤胆英雄”就能破获得了。尤其越是重大的命案,就越是需要公安机关整合资源,以集体的智慧来破除案件的重重迷雾。有了“命案招标”之后,原先同在一个部门的干警被人为地分成了若干个工作单元,大家的“公事”也演化成了几个人的“私事”,“协同作战”变成了少数人的“单打独斗”,难免会形成各忙各事的混乱局面。

  其三,有“以权谋私”之嫌。纵观柳河等地的“招标破案”,名曰公开“招标”,但只在内部进行,一般公民不能够行使警察所掌握的这些公权力,因此也无法运用这些公权力去破案、争取奖金。其结果只能是“左手”给“右手”发奖金,不管“招标”的悬红是来自财政,还是从现有办案经费中挤出,归根结底仍源于纳税人。如此运用公权力以明码标价的方式对自己人“诱之以利”,不管其动机如何高尚,也难脱“以权谋私”的干系。

  其四,会淡化警察应尽之责。及时侦破命案、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命案一旦“招标”,其“结果”与中标人奖金、提升职务等紧密挂钩,在使公安人员风险意识增强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得“中标”的警察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侦破命案上来,而对于那些没有设置招标奖励的案件如一般的盗窃、抢劫之类刑事案件,就会缺乏侦破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抓大放小”中淡化其应尽之责。

  由是观之,“命案招标”虽好,但只是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治本之策,当泼冷水。要想提高办案效率,最根本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提高公安干警的责任意识,落实破案责任制。因为,与利益挂钩的“高效率”从来就不会长久——去年6月,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悄然叫停了自2002年在全省率先实行的“命案招标制”即是明证。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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