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民事执行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1:03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杨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上午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申诉难”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草案提出了针对性修改意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华网6月26日)

  民事执行人员的腐败和执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目前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然而,人们不会忘记,去年发生在深圳市几名法官落马的案件,主要就与执行中的腐败有关;人们也不会忘记,在2004年,武汉市13名法官被查处的事件,其中大多数人的落马也与在执行环节中的评估、拍卖的腐败有关。连最高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也坦诚认为“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所占比例较高”。

  如此高发的腐败,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权,导致民事执行不受外部监督有相当大的关系。目前,民事执行活动可能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最后一个法律监督盲区,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具体监督权。最高法院在1995年的一个批复指出:“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一步阻止了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执行活动中,外面的阳光不能照射进来,唯一的监督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这种内部的监督恰是民间所说“太软”的监督,根本无法遏制日益蔓延的执行腐败。

  然而,尽管面临着诸多困难,检察机关仍然开展了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进行监督的尝试,这种监督主要是采取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实践中,有些法院比较配合,有些法院认为于法无据,并不理会。尽管在监督手段有限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也取得了相当成效,例如,去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就开展执行监督80件,涉案金额3亿多元,为当事人挽回直接损失2000多万元。这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必须介入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能取得相当成效。目前的关键问题仍然在于检察机关现有的监督手段不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凭着双方的交涉,是以法院主动配合为前提,要加大监督力度,要让阳光真正能照入民事执行活动的盲区,到了民事诉讼法立法明确给予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法律手段的时候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