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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培:葛优的代言费该追缴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01:03 新京报
作者:徐忠培(浙江检察官) 由影视明星葛优代言的“亿霖造林”,忽悠了包括葛优本人在内的两万多投资者。 随着案件的侦破,葛优30万元的代言费也被北京警方全部追缴(6月29日《新京报》)。 近年来,一些影视名星为金钱而不负责任代言广告为公众所痛恨,然而该现象却屡禁不绝。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就是名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违法成本过低。就此而言,葛优30万元的广告代言费被追缴实在大快人心。 警方对亿霖公司因非法传销犯罪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可以并且必须予以追缴和没收,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问题是,葛优所获得的30万元代言广告费是否属于应追缴范围却值得探讨。从报道看,葛优是因受骗才为亿霖公司代言广告的,北京警方也因此而没有也不能追究葛优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警方追缴该笔广告代言费的唯一法律依据只能是这30万元也是亿霖公司的违法所得。 亿霖公司的骗局如此之大,当然有葛优代言之功。但葛优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是否均为非法所得而来,这值得深究。如果不是,那么警方的追缴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从报道看,北京警方并未给出这30万元到底是否属于亿霖公司非法所得的答案。另外,从常理分析,亿霖公司请葛优代言在先,实施非法传销犯罪在后,加上葛优的知名度和并不高昂的广告代言费,其支付给葛优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很有可能是公司的正常经费。 即便这30万元是亿霖公司从非法传销所得中支付给葛优的,警方是否就能一概予以追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亿霖公司之所以支付给葛优30万元,是因为葛优为其代言了广告。从民法上讲,由于亿霖公司与葛优之间的代言广告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传销)”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52条),这份代言广告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58条),葛优由此获得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应该返还给亿霖公司,然后由警方以该笔款为非法传销犯罪所得为由予以没收。但是,同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58条),由于葛优是受骗为亿霖公司代言广告,尽管葛优个人对代言该广告也有一定的过错,亿霖公司仍应当为这份无效的代言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葛优返还30万元代言费的同时亿霖公司也要赔偿葛优一定的损失,因此,警方不应该将葛优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一概予以追缴,而应留下葛优应得的损失赔偿费用。当然,这笔费用的具体数额,严格来讲必须由法院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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