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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党内法规衔接司法解释体现法治精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09:03 长江商报
作者:张敬伟 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而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详见本报今日报道) 30天“大限”过后,违反“八项禁令”的党员干部其实已经丧失了“坦白从宽”和“宽大处理”的机会。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节点,因为在中国的反腐体系中,为了体现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首先交由纪委查处。如果仅仅是违纪,纪委进行党内处分即可;严重者才可交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理性而言,这种反腐体制的科学性在于有利于形成制度反腐、党内法规反腐和法治反腐的立体网络体系,有助于多维度地监督党员干部,理论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更强,这也符合党员干部的先锋队性质。但在实践中,由于党纪法规的执行不严,由于党员干部的党性原则不强,党纪处理有时会成为党员干部卸责的工具——即利用党纪处理免除其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制造了党员干部的特权,损害了干群关系,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依法治国、法治反腐的原则。 中纪委“八项禁令”衔接司法解释,使党纪法规和法制融合为一体,形成法治反腐的合力,体现了法律之上,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契合社会正义。 腐败,需要权力寻租去实现,党员干部是权力的承载者。党纪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融合,使党员干部头上时刻面临着法律之剑的警示。这种警示简单有效,就是要在党员干部心中形成公民与法的规则意识。这远比仅靠党员自律和“人民公仆”的道德约束要高明许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延,近年来发生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明显具有隐蔽性,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的总结是: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这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难以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新型权力寻租的案件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定性。反腐的第一道坎儿出了问题,随后的法治程序就不好继续进行。 “八项规定”恰恰弥补了党纪和法制缺失的某些缺陷,譬如对于汽车和房屋这样的贿赂媒介物,法制意义上的受贿罪中并无相关解释,但在“八项规定”中规定的很明确。司法解释引入党纪法规,弥补了法制的不足,却可以发挥同等的法治反腐作用。尤为进者,由于党纪法规在出台程序和时限上要比法律要简便得多,在党内法规超前而法制滞后的情势下,会造成新型的反腐案件得不到司法严惩。这种僵化的法治反腐才是对腐败的姑息。将超前且符合反腐实际的党纪法规引入司法解释既没有在形式上侵凌法制的严肃性,更增加了反腐案件处理的实用性。因而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笔者以为,严格的“八项规定”也体现了党严格管党的慎独责任意识;主动和司法解释衔接融合,更显执政党尊重法律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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