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黑砖窑案起诉罪名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09:38 东方早报

  作者:童大焕

  7月4日上午8点30分,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黑砖窑案在临汾市中院一审开庭。法院人士表示:“案情并不复杂,一天内就可以审完。”检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三项罪名,对包括黑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以及数名打手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公诉。(7月4日《重庆晨报》)

  仅以上述三项罪名进行审判和量刑,明显有避重就轻之嫌。此次黑砖窑事件曝光伊始,就有观察人士指出,此事绝非简单的非法用工,而已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乃至拐卖人口、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6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通报黑砖窑事件调查结果时,也曾明确指出:“从初步调查核实的情况看,不仅大量存在无证砖窑厂、非法用工现象,而且,还有少数黑砖窑存在不法分子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如今,当地公诉机关“力排众议”,坚持不按拐卖人口、雇佣童工、故意伤害致死等罪名起诉,到底是在作起诉和审判独立的艰苦努力,还是已经涉嫌避重就轻?

  不久前,当地公安等机关对关于此案的“舆论汹汹”还颇感委屈,声称要不是媒体介入,指责他们不作为,他们的解救行动本可以报功的。按此逻辑往上推,如果是那样,这样一个令当代文明社会颇感羞辱的大面积、长时间侵犯人权案件,最终也只会按非法用工轻松处置。事实上,在此之前发现的类似案件,基本上都是按非法用工结案,当事人最多受到三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而这,也正是当地“养虎为患”的根源。

  尽管“历史宜粗不宜细”,该遗忘的应适当遗忘,但当社会各界和媒体已就黑砖窑涉案嫌疑人的罪行予以充分而及时的曝光,执法者却似乎“视而不见”,就不应该被视为简单的法律认识水平问题了。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不良的审判效果其危害远远大于犯罪本身。同样道理,不良的公诉行为其危害后果同样不亚于犯罪本身。在任何时候,对公权力的警惕都应该超过一般犯罪本身。因为个人的犯罪,哪怕是集团犯罪,只要有公正、以国家暴力为背景的公权力起制衡作用,一切都可以控制和挽回;但如果公权力根本不守规矩,局面的失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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