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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序:牛肉面限价事件中的未解之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10:56 东方早报
作者:陈序(blog) 兰州牛肉面限价,好多天之前的事了。政府说尽理由,舆论不以为然,本来除了支持、反对已无话可说。不料,因电视中传来发改委质疑声,兰州市物价局从局长声明到联合质监局、卫生局等五部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很认真地作了回应。由民情授权、为民生作主,成为兰州市相关部门解释限价令的基调。但是,正因为这一无懈可击的行政动机,牛肉面限价事件中的未解之谜才更值得深究。 首先,兰州牛肉面为什么会涨价?7月10日《兰州晨报》报道,兰州市民普遍反映:此次牛肉面涨价的消息是从西固区率先传出来的,巧合的是各个面馆涨价的幅度一样,以前每碗2.5元的大碗牛肉面涨到了3元,而且涨价时间都是6月16日上午。之后,牛肉面馆的“涨声”又波及到安宁区、七里河区、城关区。该报据此判断,近日的牛肉面涨价事件可能有“利益集团”暗中操盘。 此消息正对应了第二天兰州市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魏立中对外通报的情况。通报中称,兰州市牛肉面(大碗)在一年内由2.2元涨至3.0元,是极不正常的价格波动,因为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仅为3.7%(据我推算,兰州牛肉面涨幅也超过了高于3.7%的同期食品价格指数涨幅)。西固区牛肉面经营者串通涨价,有违价格法规,必须加以制止。 如此,则兰州牛肉面涨价就不是由牛肉等原材料涨价引起的成本推动,也不是由吃面人胃口突然变大引起的需求拉动,而是少数经营者串谋操纵价格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换言之,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受到不正常干扰,需要保护。依现行《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是,兰州市相关部门为什么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保护市场的权力,定点打击少数违法经营者,却代之以干预市场的措施,短期殃及所有牛肉面馆的经营积极性、长期减少所有牛肉面消费者的福利呢? 其次,兰州市物价局限价令是否合法?兰州牛肉面价格曾是政府定价,2001年12月30日起改为市场调节价。依《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等干预措施。显然,限价令的合法性由此而来。 然而,《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中所指必要时有权采取干预措施的政府机关仅限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兰州市级别不够。对此,7月9日,兰州市物价局局长徐希望透露,此次“限价”经甘肃省物价局授权。 问题是,法律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如是,发改委又何以作如下表态,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当由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略欠妥当”? 未解之谜并非无解,就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费心剖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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