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土地案件频发与非法批地罪虚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00:41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季平

  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介绍了土地督察制度进展情况。另据介绍,今年1—5月份,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4245件,涉及土地面积22万亩,在全部涉及违法用地面积中,由地方政府非法批地案件造成的违法用地占80%。(昨日本报)

  在国家强化土地调控,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的背景下,违法占地案件仍然频发,仅今年头5个月,就立案查处达24000多件,可见违法占地势头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由地方政府非法批地案件造成的违法用地占80%,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现象突出?GDP冲动、政绩考核、招商引资上项目,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我认为,与长期以来对一些地方政府土地严重违法行为,不能够依法处理,而习惯于用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有直接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这些规定,法律设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就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可是,在我们的实践当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形同虚设,即使涉及违法批地数量再大,也多是以党纪、政纪论处,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通报了浙江、河南、山东3起严重土地违法案件,虽然有的非法批地1100多亩,还包括800多亩基本农田,最终给予的仍然是记过、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受到降级、撤职就算是比较重的了,还是没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即使按照党纪、政纪追究,也明显缺乏依据,这些处分给人的印象只是象征性的。比如,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在2000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其中第5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这次公布的浙江、河南、山东3起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违法批地最多的1000多亩,最少的400多亩,超过“开除”的标准数十倍,又有哪个责任者被“开除”了呢?

  这样的处理结果,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更不足以对同类的违法行为构成法律的威慑。因此,国家总是年复一年的“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而一些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所以,我认为,要遏制不断蔓延的一些地方政府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除了改进对主要领导的考核方式,理顺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外,对那些无视法律、比较典型的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依法”处理。这样,也许会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非法批地冲动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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