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木銮:铁老大与消费者的权益孰轻孰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11:51 中国网

  作者:吴木銮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今年6月27日,这个条例经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只是在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中使用。

  这部新规是比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有进步。但是,限额设定是个重大瑕疵。

  为何做此限额规定,笔者的猜测有三:一是立法中的惯性。在众多的关于道路

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的零零总总的法规、规章中频繁使用这个限额规定。因此,没有太多的反对意见,新法规自然就会沿用过去的习惯。二是易于止争。涉及到
铁路事故
,大体上都可划入群体性的赔偿一列。设定一个限额,需要赔偿的旅客就不会漫天要价,也不需要顾及个体差异,这样处理纠纷所谓的成本就比较低。也符合我国许多官僚的习惯。三是保护国资不受损。众所周知,现在铁路系统依然是国有资产,铁路因事故产生的赔偿其实也是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所以有了限额规定,就相当于一种止血办法,可以使国有资产减少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些理由也许难以概括所有。但是,大多数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读者自有公断。如果说是立法惯性,那么干脆成立一个机器立法机构,让他们自动拷贝生成新规,不需要反思和创新,岂不痛快!如果是易于止争,那还不如直接规定事故发生后所有旅客无权得到任何赔偿,不是更简单?如果为了保证国资不受损,干脆在立法中加入道德条款,让百姓从为国资作贡献的角度放弃赔偿要求,发给一个光荣证挺好的。如果孩子来年参加高考,给个优待。估计大多数人连限额以下的赔偿都不要。

  笔者上月去法国巴黎的飞机出现机械故障,无法起飞。而航空公司主动向笔者出示了欧洲航空纠纷处理条例。在航班被取消的情况下,只有极有限的情形不需要赔偿。如航空管制和天气等原因均不是免赔的理由。如果乘客急着走,航空公司要提供一个替代的旅行方案或者退票并支付到乘客出发地的票价。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三个选择。一是飞往伦敦,由伦敦坐火车到巴黎;二是飞往瑞士苏黎士,由苏黎士飞往巴黎;三是飞往法国海港城市尼斯市,再飞往巴黎。笔者选择了第三个方案。我买巴黎与柏林之间的往返机票是140欧元,最终航空支付柏林到尼斯、尼斯到巴黎的票价共198欧元,远远超出票面的价值。但德国人告诉笔者,这种补偿其实是最低的。因为欧洲航空纠纷处理条例写的是赔偿下限,乘客可以与航空协商获得更高补偿。

  当时这个条例出台前,欧洲航空公司协会也出来反对。他们说,如果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一个航班的误点或取消,航空公司要支付的赔偿有可能高达25万欧元。一个航空公司如果一年出几次事情,可能要面临破产的危机。但是,欧盟的意见很简单,消费者的利益才是至上,政府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如果某家航空公司不愿意在欧洲运营,还有更多的航空公司愿意来做生意呢。

  政府的立场该怎么摆,真的好好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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