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保障公众对收费公路的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8:44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道路交通就像一个国家的血脉。然而,收费公路的管理混乱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对象。最近,北京的两条收费公路正在成为其中的热点:京石高速公路在盈余近6亿元以后仍在继续收费,机场高速公路在过去14年里更是创下投资12亿收费数倍的“奇迹”。收费公路在一些机构那里,正越来越成为垄断和暴利的工具。

  问题如此严重,监管过程却非常“艰辛”。有人大代表与京石公路收费“较劲”15年,却一直得不到有关该公路投资和收费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给的修路贷款的信息每年都不一样,有时说12亿元,有时说11亿元。还钱多少,也是一次一个说法,有时说剩8亿,有时说剩6亿。直到有关部门的

审计结果出来,一切才真相大白。(7月18日《新京报》)

  信息如此的不透明,直接导致了收费公路大量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谋利的“私路”。主要表现为:收费期限过长、收费点太多、收费费用过高等等。一些公路违规收费,公路转让经营权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也借此突破政府还完贷款收费即中止的底线,使收费公路延续不断地成为向社会吸取的“提款机”;一些公路将大量收费挪作他用,试图人为拖延还贷收费期限。比如据有关部门对某省非经营性收费站的审查显示,在74个收费站中,预测还贷期超过30年的收费站有33个,占到了45%,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最长的还款期限达到了756年。

  无疑,要监督和纠正这些问题,前提是保证信息公开,否则公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根本无从启动。对于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必须严格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开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让公众的每一分钱都花的明明白白。这其中,对于政府还贷公路,还要公开每条公路每年收取的费用、多年来累计收取的费用总和,以及这些费用的具体去向,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而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现有法规明确了“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那么,收多少钱算是“合理回报”?公路的收费,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公路本身属于基础设施,带有极强的垄断色彩,绝不能让少数人关上门拍脑袋决定,而应该在更广的平台上进行讨论,比如举行听证会。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此外,《价格法》还明确规定:“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公民,完全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公布车流量变化、总收费和还贷情况等,并根据这些情况,适时下调收费公路和收费标准,缩短收费年限,坚决不允许暴利存在。

  对于公路这一类自然垄断且重要的公用事业,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其挟垄断地位、损害民生,以谋取少数利益集体的暴利。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有关方面之所以害怕公布有关信息,根本的原因是怕公布出来以后,高额收费、无限期收费显得理不直气不壮。而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

财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而其中,最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的公益、公用本质,坚持公路收费的“适当”与“非暴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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