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谁说法律奈何不了收费公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10:25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童大焕

  公路是现代经济的血脉。然而,中国的公路上无处不在的收费站正在变成一个个“拦路虎”,妨碍着人们的通行,割断着一条条“血脉”。资料表明,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管理混乱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公路上公开的毒瘤和腐败之源。当然,有些公路收费是为了还贷款,但技术含量很低的高速公路收费员的月薪达到8000元,而很多公路贷款却还款不到位。在中国收费公路里程世界第一的背景下,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表示,对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发现,中国收费公路在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其中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增加了社会的负担。

  最近,北京的两条收费公路就成为收费的“标本”:京石

高速公路在盈余近6亿元以后,仍在继续收费;机场高速公路在过去14年里更是创下投资12亿元,收费上百亿元的“奇迹”。两条公路原本都是政府还贷路,中途被转给了首发公司,收费期限也大大延长。收费公路在一些机构那里,正越来越成为垄断和暴利的工具。有人大代表与京石公路收费“较劲”15年,却一直得不到有关该公路投资和收费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给的修路贷款信息每年都不一样,有时说12亿元,有时说11亿元。还钱多少,也是一次一个说法,有时说剩8亿元,有时说剩6亿元。直到有关部门的
审计
结果出来,才知道早已赚得流油了。

  转让、收费,一系列过程的暗箱操作,直接导致了收费公路大量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一些公路违规收费,公路转让经营权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也借此突破政府还完贷款收费即中止的底线,使收费公路连续不断地成为向社会吸钱的“提款机”;一些公路将大量收费挪作他用,以此作为提高收费标准并拖延收费期限的筹码。比如据有关部门对某省非经营性收费站的审查显示,在74个收费站中,预测还贷期超过30年的收费站有33个,占到了45%,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最长的还款期限达到了756年。

  最近有一种论调说,我国收费公路之所以乱象丛生争议不断,原因是立法滞后,导致后面立的法管不了前面的收费行为云云。也有首都某公路公司公开宣称他们就是收费一百年也合法。事实真如此吗?

  我国全面规范公路收费和转让行为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确于2004年1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凡是这以后发生的公路收费行为和收费调整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执行。而该法明确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其他规定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则公路收费(不管是政府还贷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主体在1998年5月1日以后的自主调价行为,必须受《价格法》的严格管制。与此同时,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完全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公布车流量变化、总收费和还贷情况等,并根据这些情况,适时下调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缩短收费年限,坚决不允许暴利存在。

  对于公路这一类自然垄断且重要的公用事业,甭管法律出台前还是出台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不允许其挟垄断地位损害民生、民权以牟取少数利益集体的暴利!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防暴利的利刃,有关方面应该及时公布有关收费公路的完整信息,接受公民监督。而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

财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而其中,最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的公益、公用本质,坚持公路收费的“适当”与“非暴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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