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墉:除了葛优,还有谁应该退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10:00 长城在线

    作者:柏墉

  7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对外宣布,自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亿霖木业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以来,已经先后抓获以赵鹏运为首的65名犯罪嫌疑人。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已将赵鹏运、屠晓斌、赵代红等2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另据最新消息,葛优退还的代言费并非之前报道的50万元,而是359万元。(7月24日《北京晨报》)

  自亿霖案暴发,葛优就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而他之所以被推上风口浪尖,这代言费可以说是个关键。不知葛优当初代言时一分钱不收的话如今人们会怎么说,反正现在这代言费在某些人看来就成了葛优与商家合伙坑人骗钱的证据。照那些朋友的说法,葛优退钱那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事,甚至应该把他当成同犯抓起来。那么由此看来,目前北京市检察部门对葛优的处理可够宽大的了,不过就是退出代言费嘛,居然并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而我相信追究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可是件严肃的事,北京市检察部门绝不敢胡来。于是,葛优在这件事上应该是未被认定为与商家合伙坑人骗钱,即使他收了代言费。其实,说到代言费,那对葛优来说绝对是“得不偿失”!为什么呢?您想啊,就为了这359万元的代言费,葛优的声誉受到了多大的损害?公众都对他恨得咬牙切齿了,今后谁还敢再找他代言?就别说代言了,今后他还能不能找到片子拍恐怕都要两说着。

  那么,既然葛优没有与商家合伙坑人骗钱,既然这代言又让他“得不偿失”,检察部门又为什么让他退回代言费呢?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要追回亿霖公司的非法收入。但是,如此一来恐怕就有了问题,既然葛优从亿霖获得代言费必须退回,那么,电视台是不是也要退回从亿霖获得的广告费呢?而且我们要知道,虽然代言是葛优做的,但那代言真正传达给千家万户,难道不正是借助了电视的作用吗?如此追究下去当然退钱的还不仅仅是电视台,还包括广告制作公司,没有他们,葛优代言的广告怎么做得出来?还有亿霖人曾经吃过饭、住过宿的宾馆饭店,没有他们,亿霖的各项活动怎么能开展呢?不过,说来说去请不要忘了工商管理部门,我们就不说什么他们负有的监管不力的责任了吧,因为那是说不得的事。所以,我们只说他们是否也曾经从亿霖那里拿过钱,比如注册费用、年审费用等等。如果有的话,那难道不也是亿霖公司用非法收入来支付的吗?不也同样应该退回吗?

  亿霖那么大的公司,相信在上述所有项目上都是有记载的;上文没有提到的,恐怕也还有许多。那么我很想看看,它们能否象葛优的代言费一样,能一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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