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葛优退款,情理高于法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09:48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早些时候,有媒体报道了“葛优主动退还亿霖50万元广告代言费”的消息。不但有受害者为之称快,更有媒体为之叫好。不知是不是受最近肉市、面市及股市“涨声一片”的影响,还不到一个月时间,葛优退还的代言费又涨了,这次足足涨了7倍有余,达到了惊人的359万元。

  “退还359万元代言费”的消息源于“北京市公安局向媒体透露”,自然足够权威。“葛优的代言费”这样一个娱乐圈的惊天秘密,就这样因亿霖案而意外曝光,倒是为狗仔队员省了不少调查核对的工夫。

  但问题依然存在。在法律上,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葛优的退还行为是退钱,还是退赃?退赃显然不成立,警方早在6月29日就向媒体透露,“在经过细致侦查后证实,一直没发现葛优有明知亿霖传销骗人还为虎作伥的嫌疑。”这说明,葛优为亿霖公司的代言,仅仅是一起单纯的商业代言,而并非是作为同案犯在亿霖骗局中扮演角色,代言费并非赃款,而是葛优的劳动所得,用法律术语来表示,那就是“善意取得”。由此可见,在法理上,葛优对自己的合法所得其实无需退还。这就像从某个小卖部卖出的一把水果刀不幸成了买刀人的杀人凶器,店老板也不用向警方退还卖刀钱一样。

  但依法不用退还代言费,不等于葛优就不应退还。法律之外还有情理在,法律也并不限制葛优出于自省或出于内疚而退还其代言费。“我虽不杀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葛优虽无为亿霖作伥之心,却有为亿霖骗局助推之实。在情理上,葛优是有愧于因其代言而受骗的受害者的,亿霖骗局曝光之后,葛优为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也当羞于接受这笔巨额代言费用。不退,合法不合情,且很可能名誉因此受损而难以修复。退,则既可平民愤,又可树形象,不失为一个良好“危机公关”之策。尽管要割掉“359万元”这一大块肉难免会有点舍不得,但从其艺术生命的延长上说,“退还”就是为了更多的“进账”。个中利弊,葛优及其经纪班子恐怕早有衡量。

  另一个问题是,“善意取得”要退还,怎么退?退给谁?既然这359万元代言费已属葛优的合法私产,他自然有权处置。因为其代言曾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也许最好的选择是退还给受害者。但要由葛优来划定可从其代言费中受益的受害人的范围及标准,未免有些困难。因此葛优选择了退给警方,来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当然也是一种财产处置方式,但问题是,359万元退还给警方,并不是所有权也随之归属于公安机关。警方理应在尊重葛优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合理处置这359万元巨款,并将这笔款项在退还警方之后的去向和归属,及时公之于众。

  通常情况下,法律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从忍痛“割肉”的事实看来,葛优为电影《手机》中的张国立的名言“做人要厚道”作了一个很好注脚。毕竟,这并非法律责任或法律上的义务,而更多依赖于情理与道德。从已公开的信息看,葛优还是因代言虚假广告而退还代言费的第一人。近年来,明星遭遇“代言门”事件可谓层出不穷,诸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唐国强等代言“送子观音”,刘嘉玲等代言“SK-Ⅱ”等等。当明星们代言的产品问题迭出之后,我们仍难以看到有代言人表示自省和道歉,更不用说出于情理而自愿退还代言费了。

  于深陷“代言门”的明星之外,在亿霖骗局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的相关媒体,也显得格外“不厚道”。作为专门的广告发布载体,传媒理应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但基于利益,一些媒体为亿霖的广告大开绿灯,这其中有无法律责任尚可存疑,但就道德责任而言,显然较代言人更重。而从目前的信息看,没有一家媒体公开反省、道歉,在情理与道德面前,相关媒体保持着不约而同的沉默。以此看来,厚道的葛优倒还不失为明星和媒体们的楷模了。不妨再次温习电影《手机》里的名言,“做人要厚道”。当然,做媒体更要厚道、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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