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榆次政府违法拍卖私企 谁来纠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07:12 新京报

  作者:张树义

  将私企强行低价拍卖,对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贸局这一做法,不仅上级部门没有进行制止纠正,甚至法院也手足无措。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最终的判决仅仅是政府赔偿股东们365万元,而就是这笔钱政府竟然拒付。这一系列情节都在公然挑战着中国的法治。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贸局违法出台“33号文件”,将价值数千万元的股份制企业汇隆公司以800万元的底价拍卖给个人,400余名股东失去了股东身份。法院判决区政府违法,但区政府输了官司,却拒不赔钱。目前榆次区政府账户180余万元存款被法院冻结,但法院不敢对这笔钱采取强制执行(据7月30日《中国青年报》)。我认为,这一系列情节都在公然挑战着中国的法治。

  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市场是权利交易的场所,两两之间的交换,本质上是在进行权利的交易。而所谓法治,其基本涵义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尊重、保护公民与企业的财产权,而不是觊觎、甚至践踏公民与企业的财产权。政府应当是公民与企业财产的守护神,而不应当是公民与企业财产的“掠夺者”。这就要求政府不应直接介入经济活动。本案榆次区政府的行为完全是反其道而行之。

  汇隆公司的前身是榆次市造纸厂,榆次市造纸厂真是个命运多舛的企业。1990年以前,该厂只生产高质量的卫生纸。这种纸不是用再生纸“去墨”制成,而是用棉花制成,吸水力强,洁白度高,特供港澳地区。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计划经济时代出口产品又不得擅自提价,企业步入产量越大亏损越大的怪圈,终于1990年资不抵债,关门停产。该国企破产依法被拍卖,经改制职工变成股东。改制后的汇隆公司,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也曾几起几落,但最终发展成为价值千万元的企业。但就是这样一个企业,却被当地政府二次拍卖。

  市场风险企业应当来抵御,但来自于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企业不能、也不应当承受。

  当地政府将自己无权处分的企业拍卖,是严重违法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事情发展至如此严重的地步,恐怕是一种“谬误合成”的结果。任何一个上级政府都有权纠正榆次区政府的违法行为,但很遗憾的是,未见到有政府部门出面予以制止与纠正。当事人求助于法院,最终法院认定“33号文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正当程序,超越职权。”判决虽然令人欣慰,但“执行困境”却让当事人难以舒心,尤其是令其失望的是,虽然赢了官司,但没有实现“把企业归还股东”的诉讼目标。

  法治的基本涵义并不在于法律的多少,而在于它是在维护一个责任社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这种负责是明晰而刚性的。张三牵驴,李四拔橛子,不让牵驴的张三、却让拔橛子的李四承担责任,那就不是法治社会;张三牵李四的驴,你不还驴于李四,却给个橛子,那也不是法治社会。

  以此观之,法院不仅仅应当确认当地政府的行为违法,而且应当撤销违法的政府决定,并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加以纠正,真正实现“把企业归还股东”。

  纠正一次违法行为事小,但保持法治“水源的纯洁”事大,为此,地方政府拍卖私企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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