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柏蔚:处罚过轻等于纵容套牌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9: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套牌车的泛滥无疑和套牌车违法成本很低有关。机动车本已被人惊呼为潜在的“马路杀手”,何况还是个“蒙面”的,岂不是如古人所说“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套牌车隐患多,必须从严从重处罚。

  ——罗柏蔚(广州律师)

  《广州日报》这几天连续报道的套牌车撞人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套牌车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人们自然在问:是无法可依,还是执法不力,以致套牌车受罚过轻,形成套牌车泛滥成灾之势?倒不必责怪法律的制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当然是亡羊之后的补牢之功,以避免走失更多的羊。

  所谓套牌车,通常是指没有办理入户手续、冒用别的车牌行驶的汽车,有的则是在真车牌外罩上冒用的车牌。由此可知,套牌车的危害也几乎是一目了然的,诸如转嫁违规违法后果给他人,交通肇事后如果不是“抓现行”则难以查证,报道中的华南干线上套牌车碾人事件,更是以极端的方式表现了套牌车的违法“便利”和危害。机动车本已被人惊呼为潜在的“马路杀手”,何况还是个“蒙面”的,岂不是如古人所说“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也就是媒体所称套牌车的残忍“天性”吧。

  处罚过轻,是对套牌车的纵容!套牌车的泛滥,无疑和套牌车所受的处罚与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对等有关,即通常说的违法成本很低。

  针对套牌车的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同时,《刑法》的相关条款并未规定“使用”受罚的情况,仅有“使用”的状似前期动作“买卖”应受刑事处罚。可见,套牌车实际所受的处罚往往也就是罚款,且以最高2000元为限。

  违法成本如此之低,难怪套牌车层出不穷。2000元的处罚实在太低了。有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违法成本远远超出违法收益,套牌车上路的现象必然会明显得到遏止。

  当然,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处罚的层面上。所幸,相关部门正在依法加大对套牌车的处罚力度。《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套牌车的处罚开始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即意味着,对套牌车的使用者,可以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然而,这一处罚依据仍是不尽完善的。因为即使确认套牌属于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或证明文件,但对套牌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如前述是不尽相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对套牌的规定属于旧的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属于新的一般规定。两者不一致,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可见,在对套牌车的处罚上,法律层面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套牌车隐患多,兹事体大,仍有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处罚依据的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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