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市民用DV拍新闻是否侵犯隐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08:15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大河论坛上,两名网友发出帖子,对一些DV爱好者上街拍摄、然后把录像拿到电视台以新闻形式播放的行为提出质疑。这种质疑引起公众的争论,争论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市民用DV拍新闻是否侵犯隐私权;二是市民DV观察员有没有新闻采访权。

  在所有争论中,第二个问题引发的争议更多。新闻学博士禹建强认为,媒体记者在采访时,是代表公众实施对新闻事件的知情权。而DV观察员作为普通老百姓,是否有这个权利,很值得探讨,也很难说。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先生在《信息时报》发表文章也认为,记者的采访权与市民DV拍新闻所行使的权利并非同一性质。在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资格均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记者证的个人,都不享有新闻采访权。

  讨论市民DV观察员有没有新闻采访权,首先必须厘定采访权的性质。有关采访权的性质,有三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兼有权力和权利的性质。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新闻媒体从来都不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记者也并不享有强制他人接受采访的某种法律手段,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在英语中,没有采访权这种概念,与其接近的概念是,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接近、使用信息的权利、采集信息或新闻的自由”,这些都表明,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

  而记者的这种采访权,则渊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延伸出来的知情权。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意味着记者可以采访任何愿意接受采访的人;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公共权力,也就意味着,任何不愿意接受采访的公民,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媒体与记者不能强制其接受采访。

  我们国家规定,记者必须有国家机关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并且规定采访时必须出示记者证;党报、党刊的编辑、记者甚至享受行政级别待遇。但是,这样的状况并不能改变采访权是权利的性质。因为,媒体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媒体发挥的力量主要仍然是靠舆论监督发挥作用;支撑记者们采访的权利,仍然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

  因此,尽管我们国家实行新闻采访许可制度,但这并不表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记者证的个人都不享有新闻采访权”。记者的权利既然来自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那么记者享有采访权,当然公民也享有采访权。区别在于,当你代表媒体采访并且以记者的身份采访时,你要有相应的证件并且要出示;而作为普通公民,你要进行采访,就不能以代表媒体的名义、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进行采访,而且同样必须在不违法、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隐私的前提下。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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