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银行不能有利就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10:38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魏文彪

  自去年以来持续加息,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的方式引起质疑。7日,中国人民银行表态称,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对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来说是完全公平的。  

  银行方面强调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不分段计算“合理而公平”,是认为在存款基准利率调高时,尽管商业银行不对定期存款分段计息,“但在存款基准利率下调时,银行不分段计息可确保储户按原存单载明的较高利率获取利息收入。

  ”这样的辩解理由如果说成立的话,那也仅仅是就存款业务而言的。其实,无论是从银行业务范畴还是就消费者利益而言,存款与贷款都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惟有两个领域均体现出公平,才能说银行的相关政策与规定是合理的,否则难免要受到广大客户的强烈质疑。

  就像人们之间按照即时的商品与服务价格签订买卖合同一样,从理论上说,贷款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照签订合同时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才是合理的。如果贷款利率发生变化就得依据新利率计算利息,在贷款利息由银行单方面作出调整情形下,银行免不了会出于利益动机不断上调贷款利率,这样贷款者负担不断加重就将会是必然。如果说

存款利率调高后,定期存款按原有利率计息是合理的,那么贷款利率调高后,却要按新利率计算贷款利息,制定这样两种迥然有异的利息计算办法,除了能事实上让银行获取更多的利益外,并无任何可以合理解释的理由。

  银行方面强调贷款利率调高后,按新利率计算利息合理的惟一依据,可能只剩下签订贷款协议时的约定,即贷款利息在贷款利率发生改变后按改变后的利率计算。这尽管白纸黑字地写在合同上面,但是并不等于这样的约定并非不可质疑,因为这样的约定并非合同双方真实意志的反映,而只是客户为获得授信迫不得已接受的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银行单方面强加给贷款者的,而并非是约定本身公平合理的反映与证明。央行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存款基准利率调高时,储户为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而提前支取并转存,提前支取部分所以须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是因为其“必须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储户提前支取转存就要付出违约代价,而银行的事实“违约”行为却因为强加的约定变得“合法”,这不能说是体现出了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银行方面可能还会辩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贷款利率出现下调时,贷款者支付的利息也会相应减少,所以这样的规定是公平的。这样的说法表面上看具有合理性,但是无论是从既往事实还是就预期来看,贷款利息出现下调的概率都要低于上调的概率,而且贷款利率的上调幅度一般都要比存款利率上调幅度高出一大截,所以贷款者从这样的约定中受损的可能性要大于受益可能性,而储户从存款利率有限的调高中受益的程度也极其有限。

  另外,就拿最近的利息税调整来说,尽管利息税下降到存款利息的5%,但是本次利息税调整却从8月15日开始执行,这就意味着定期存款该日前的利息税依然按照20%比例扣除。既然银行声称存款利率调高后,定期存款不分段计息是合理的,那么到了计算利息税的时候,为何又要反其道而行之地分段计算呢?作出这样的区别性规定,除了银行的利益考量之外,又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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