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对美国窃听门事件尘埃落定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09:45 新京报

    作者:林达(旅美学者)

  美国总统布什8月5日签署一项法案,授权美情报机构对境内“恐怖嫌疑人”的国际长途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窃听和监视,而无须事先获得法庭允许。对于不熟悉美国政府结构和运作方式的人来看,这是布什总统侵犯美国公众个人权利的又一次肆意妄为。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这一法案的背景,是一个两年前的旧案,是行政、司法、立法长途跋涉的结果。监听发生在“9·11”以后,当时是由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由情报部门在执行,外界并不知情。2005年,经《纽约时报》披露而成为轰动新闻,被称为“窃听门事件”。批评者认为,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庭许可不能窃听国内电话。总统布什解释说,2001年,国会曾经授权总统动用武装力量反击恐怖袭击,因此,在战争状态下,总统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监视敌方,这是战争中的监听,相当于战斗行动。监听部门认为,反恐之后监听数目剧增,时间紧张,具体操作上无法做到个个都申请。2006年6月12日,著名美国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它的一些客户,还因此把美国国家安全局告上了联邦法庭。

  当时就有一些议员批评说,国会是立法机构,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国会制定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就算过时,也要我们来修改才作数。但是,大家都知道,这样的立法不是一两天就可以出来,而对“9·11”以后的美国反恐战争来说,几乎就是情报战,局势紧迫。“窃听门”事件在一片媒体的炮轰之后,也就拖下来了,不是事情过去了,而是国会开始进入重新立法的过程。

  所以,布什总统签署的这个法案,就是国会重新立法的结果。在这次国会投票的时候,整个过程非常顺利、平静。而且,这是一个和布什总统对立的、由民主党为多数的国会,参众两院都是如此。这项法案并非没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设置,就是在监听之后,还是要受到特别法庭的审查。现在国会不同意见的两方,主要争执是在送审的时间规定,就是监听发生多少天之后再送审。

  仍然有一些媒体批评,这项法案实际上是在“微妙的法律言辞掩盖下大大扩张了政府的窃听权力”。也有评论说,“从普通公众的角度看,如果让大家每天都生活在被窃听、被监视的氛围之中,个人的通信安全和隐私都得不到保障,那么,这种肆意窃听造成的恐惧与恐怖袭击造成的恐惧,有什么本质区别呢?”这些批评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个立法是否表达了当下美国民众对恐怖袭击的恐惧感受和他们在权衡之后的选择?

  这一法案有效期为6个月。在6个月到期之后,按照惯例是根据情况延续。根据现在的局势我们可以肯定,6个月是不够的。可是,也可以预料,在恐怖战争威胁消除后,这样适应战争状况的法案必然也会寿终正寝。

  看来,历时两年的“窃听门”事件基本尘埃落定。大家从这件事情的过程中,都可以学到许多东西。美国民众是认常识的,知道世界在“9·11”后发生了本质变化,他们被迫应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对个人自由理想的追求。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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