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应让薪水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和物价联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2日09:35 法制日报

  作者:陈霞

  当物价普遍上涨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价格部门发布的物价上涨率给职工调整、发放工资

  当前,我国各地物价纷纷上涨已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据新华社报道,6月份猪肉批发价同比上涨74.6%,鸡蛋批发价同比上涨44.8%,花生油批发价同比上涨44.5%……这时,如果企业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想必不少低收入职工无法安身立命。就拿此次深圳这些联名要求加薪的外来工来说吧,他们当中有些人工资低得让人无法想象:刘××(612元)、朱××(530元)、吴××(570元)、曾×(850元,没有加班费)……在消费水平畸高的深圳,他们不得不感慨:“现在方便面都涨价了,我们连这也快吃不起了!”

  显然,当物价普遍上涨时不涨工资,这对企业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作为追求最大利润的企业,他们不可能大发慈悲,主动给职工大幅增加薪水。对于他们而言,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只要不低于政府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会因为工资问题吃上劳资纠纷官司,他们就觉得是“功德圆满”了。而作为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在遇到物价普遍上涨之特殊情况时,虽然明知此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于企业职工而言,可能出现不公,但限于国家政策(国务院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及地方政策(深圳规定每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次),仍不方便直接介入企业发放工资。

  那么,如何避免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不会因物价波动性上涨而出现严重缩水呢?笔者以为,让企业职工工资跟物价实行联动不妨一试。所谓工资跟物价联动,是指物价上涨多少,工资跟着上涨多少(经济学上亦称之为“工资的指数化”)。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在高通货膨胀时期以及物价波动剧烈时期都曾实施过这项政策,例如上世纪90年代的

乌克兰、波兰,拉丁美洲的巴西、玻利维亚等。实施工资指数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的实际收入不因高通货膨胀而下降,维持社会的稳定。

  当前,我国物价普遍上涨,一定程度上说,实行工资指数化有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利益,从而利于我们社会稳定。但是,企业职工工资跟物价联动,在操作上有一些难度及问题。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所专家沈利生指出的那样,个人工资的调整客观上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刚性,即要相隔较长时间才可变动一次,通常以年计,这不利于“联动”;二是工资一般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联动”引发的降低工资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施行。就此,笔者以为,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实行工资跟物价联动,则可避免这些弊端。

  具体做法是,当物价普遍上涨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价格部门发布的物价上涨率给职工调整、发放工资。比如,一名职工5月份的工资是1000元,6月份物价上涨率为10%,为了使工资增长率与物价上涨率相同,实现联动,该职工6月份的工资理应上涨10%,即1100元。只有这样,才能使这名职工上月薪水能买到的物品,本月的薪水也能同样买到。当然,当物价陡然下降时,根据联动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理应下降,但是却不能无限下降,下降的下限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么做旨在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利益。

  而当这个地方物价指数趋于平稳时,比如物价运行水平一段时间已跟该地历年来同期水平相对保持平衡,这时,工资跟物价联动的机制应该及时中止。当然,何时中止和启动“工资跟物价联动机制”,理应由当地政府部门统一决定。并且,由于该机制牵扯到企业、职工、职能部门等多方面,政府在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时必须小心谨慎。惟其如此,才能在企业、职工、职能部门等等多方面寻求一个完美的利益平衡,从而利国利民利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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