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良法缓冲期过长势必让劣行畅通无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09:27 红网

  作者:陈庆贵

  国家劳动保障部选择上海作为其在全国推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宣传的第一站。11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与易才集团,联合在上海举办了“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8月12日《东方早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将面临许多禁锢: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等等。在我眼里,这些禁锢每一个都不啻于是悬在不法无良用人单位头上的一把达里克里斯之剑。在“田鸡要命蛇要饱”的博弈生态下,出于自身利益计,用人单位在这些禁锢施行生效前,必然要作出规避法律风险免于法律制裁的相关因应,对企业老员工大规模减裁从而达到前帐勾销从新洗牌目的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首选对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完全同意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预警式的善意提醒。

  然而,令我一向弄不懂的是,时下良法施行缓冲期过长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法治现象。所谓的缓冲期是指法律由公布到施行生效的时间。应当说,出于昭告宣传和兼顾利益攸关各方抑或其他技术层面需要的诸多考量,给新法施行留下一定的缓冲准备期可以理解,因为法律施行目的尤其是

维权法律从来就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藉此对不法失范行业加以约束和规范,进而藉此对相对方利益加以保护。然而凡事物极必反过犹不及,缓冲期过长则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比如给不良用人单位失范行为规避打击留下了时间空间。以《劳动合同法》说事,由于其要到2008年1月1日实施,我算了一下,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到正式实施整整半年时间,这给用人单位因应对策留下了充分的时间空间。

  曾参与审议《劳动合同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在论坛上表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此举将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严格。“《劳动合同法》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将直接导致员工更多的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论坛上也指出,《劳动合同法》在6个方面对原《劳动法》有所突破。这6个方面分别是: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增强职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等。我不禁要问,重拾“铁饭碗”也好,6个突破亦罢,无不点中当下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软肋短板和剑指不法用人单位普遍死穴,这样令人额手称庆的良法为何非要等到6个月后再施行。难道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打击不法用人行为也需要缓冲?

  其实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从拟制到公布,已经广泛征求过若干次意见且数易其稿,堪称为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的已经做到仁至义尽的良法。应当说,各方对此法施行均有了充分的心理预期和必要的法理准备,依我个人看,良法大可不必要拖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因为如此不仅让广大劳动者权益法律“利好”成为水月镜花而可望维即,而且客观上为不良用人单位采取企业老员工大规模减裁之类的应对之策打开了绿色通道,更为令我忧心的是,其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良法施行的刚性和威力。我以为,在良法圈养深闺,束之高阁帮不上忙的情况下,有关人士的提醒等于是说了白说的白提醒。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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