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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公证立案,法院也有无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8:31 新京报
作者:王敏 当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应予受理,却又扭不过地方政府的“大腿”时,不得不采取拖延战术甚至让立案材料“泥牛入海”。这些做法专司执法的法院和法官不可能不知道。 日前,因向法院递交一起行政案件立案材料五六次都“没有音讯”,随州的刘运江等人申请公证处对“立案材料送达法院”进行公证,并获得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立案材料“已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何庭长接受,但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8月12日《法制日报》) 当事人告状难、告行政机关更难,首当其冲的表现就是当事人递交法院的立案材料有时如“泥牛入海”,任当事人等待多久,也没有音讯。无疑,刘运江等人“首创”对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过程进行公证的做法,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其实有时候也是很无奈的,甚至可以说比当事人更无奈。 尽管法律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难言之隐”。由于受传统司法附属于行政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权力配置格局中,法院的地位往往处于同级政府的从属地位,不仅在级别、职权行使上比同级政府低,而且与法院司法审判业务有关的人、财、物都由地方政府来执掌,而“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汉密尔顿语) 司法权面对行政权的这种无助,表现在实践中,就是有些地方政府怕当被告、怕败诉,进而漠视法院的地位,出台一些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土政策”,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作出种种不合法、不正当的限制,甚至有的地方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要经过同级政府的批准。当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应予受理,却又扭不过地方政府的“大腿”时,不得不采取拖延战术甚至让立案材料“泥牛入海”。这些做法对不起法律、对不起当事人,也对不起法徽的天平,专司执法的法院和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法院知法而不得不违法,出于种种考虑又无法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个中滋味岂是“无奈”一词能够承担! 其实,不论当事人的无奈还是法院的无奈,最终都是法律的无奈: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和保障,法院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功能没有得到彰显和发挥。如果这样任其发展,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更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一旦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其后果不难设想:法律形同虚设,法治如何构建? 而解决的办法,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全方位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原则,增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抗干扰能力,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王敏(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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