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序:公猪被阉和我们所有人有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0:43 东方早报

  作者:陈序

  宪法没有规定处在自然环境中野生公猪的权利,但宪法规定了作为私人财产的家畜公猪不受侵犯的权利。更直接的,物权法担当了猪圈门卫的角色。

  然而,根据昨天《云南日报》披露的事件,不论物权法还是宪法,都不足以挡住某些人用有形的手撬开猪圈,强行为公猪作绝育手术。7月31日,云南省江川县雄关乡约有13头公猪被强行阉割。之后几天,该县九溪乡也发生了类似事件。截至记者发稿时,江川县许多农户自养的公猪遭到江川县畜牧事业局派出人员强行阉割。该局负责人解释,此举是对假劣公猪(私养公猪)做清理。

  江川县是云南省的仔猪生产基地,清理假劣公猪、采取全县统一供精是为预防控制可能发生的疫病传播。接受政府统一人工授精价格低,与私养公猪偷偷交配价格高,养猪人为什么舍低就高?据他们向记者反映,人工授精母猪受孕率不高,供精站猪精单一且供应不足。畜牧事业局部分承认了以上事实。

  垄断猪精供应,政府的理由似很充分。当供应数量不足、供应质量不能令需求方满意时,需求方一定会寻找其他供应途径。逼急了,地上地下的办法都会试一试。值得注意的是,需求方在与补充供应源交易时,不惜付出更多费用。为什么?因为一旦发生供应不足,垄断供应的名义价格没变,实际价格已经变了。养猪人为寻找、购买补充供应品时所花费的一切成本,正是被垄断供应抬高的实际价格。此时,垄断实质已损害了养猪人的利益。

  更进一步,当发现地下猪精供应渠道后,垄断供应者并没有努力提高他们自许价廉物美的统一人工授精的供应质量与数量,却身兼二职,扮演起市场执法者的角色,不经任何法律程序,破圈而入,通过破坏他人合法财产(尚未经认定此财产为非法,理应视为合法),直接阻断其他渠道的猪精供应。我无法理解,江川县畜牧事业局行此绝事,行为以何为据?行为人资格以何为据?

  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安排,保证了一个日渐繁荣的社会能健康和谐发展。从这一事件不难看出,如果

物权法得到有效执行、私人合法财产得到有效保护,严重阻碍市场发展的垄断结构、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垄断行为会自己露出马脚,甚至因垄断成本上涨而难以为继。反之,如果物权法执行不力、私人合法财产失于保护,垄断者自然可以以较低成本维持一个低质量低水平的垄断,手上沾点猪血又算得了什么呢?

  如果私人猪圈可以未经主人同意而随意闯入,如果公猪的生殖能力可以未经合法性认定而强行去除,法律允诺给每一个人及其合法财产的保护岂不成了海市蜃楼?

  所以,不能因为被阉的是猪,我们就不置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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