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煜:民工律师与民工本可无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11:12 南方网

    作者:苏煜

  近日,“民工律师”——以专为民工打官司而出名的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写了一篇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博文以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8月24日《新快报》)。

  这个新闻也引起了时评人的关注,有多位时评人8月25日在各报撰文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其观点不外乎周律师应该体谅民工,民工也应该体谅律师之类,此外也有个别人说起律师的代理费用应该由政府或拖欠方承担。坦率地说,类似的观点令我感到好笑。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该法第112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看,根据以上两条法律,可以百分之百地说,在类似于拖欠工资之类“过失责任”相对明确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民工,不必用自己的血汗钱为代理律师承担一分钱的代理费用。然而,代理律师却可以一分钱的代理费用不少拿。因为律师的代理费用是拖欠工资方因其拖欠行为给民工们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所以,民工有权在向拖欠工资方追偿自己工资的同时,另追偿此一款项。

  不过,事情闹到如此不堪,问题出在哪里呢?最后就只剩下了法官、法院,只能是他们不理会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不合乎逻辑的判决。倘若真是如此,则大家当然既不必去责怪周律师,也不必去责怪民工,只能去责怪那些作出不合乎逻辑之判决的法官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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